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大学(以下简称乙方)接受 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委托,经双方同意,招收 同志(丙方)为 年 院(系、所) 专业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双方协议如下:
一、 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是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或单独考试的考生,根据教育部统一录取标准,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二、 在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乙方必须切实保证教学质量,执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三、 研究生按规定修够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经校学位委员会通过授予硕士学位。
四、 研究生的培养费用每生每年 万元(大写: )(含基建费、设备费、经常性费用)。 年共计 万元(大写: ),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将第一年培养费交乙方计财处。以后每年 月份甲方必须将当年培养费交乙方计财处。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 原单位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的户口、人事档案、公费医疗、工资、书籍费等均由甲方保管发给。非原单位委托培养的硕士生,其人事档案由乙方保管。
六、 研究生的学制 年( 年 月-- 年 月)。
七、 研究生毕业后由甲方负责分配使用。
八、 学生毕业时,如果甲方单位解散、变更,乙方不负责安排工作,研究生限时离校。
九、 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不能继续学习者,按 大学规定处理。
十、 上学期间出国等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和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丙方承诺在甲方工作的年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保证在甲方工作 年以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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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出修改及关键利益风险点的说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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