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有限公司加盟合同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统一品牌、统一形象,实现互利共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制定本合同。本合同适用于甲方、乙方及所有加盟成员,具有多边合同法律效力,甲方与所有加盟成员都应遵守本合同。甲、乙双方及所有加盟成员在执行本合同时应执行甲方制定的《连锁加盟商章程》及《网点管理条例》,该章程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总则
1、甲方同意乙方加盟,授权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区域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甲、乙双方各自为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一方对外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其自行享有和承担;
3、如果乙方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办理相关工商登记与税务手续,并将相关文件复印件报甲方备案。乙方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
4、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进行过工商变更登记,应在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将变更后的相关文件复印交甲方备案登记。
5、法律地位。甲方与乙方之间是合作关系,双方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乙方不具有代表甲方的任何权力。乙方及其职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代理人。
6、甲方对乙方的劳资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甲、乙双方承担各自的责任,如果因为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向第三方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责任、甲方向乙方追偿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和处置,与甲方无关。乙方应自行承担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及风险。
二、加盟条件
1、乙方是独立企业法人,具有合法注册而有效的营业执照,取得经营许可资质,并以物流为主要经营范围。
2、乙方应自行配置满足使用甲方网点所必须的条件要求且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人员、办公场所、仓库、交通工具(一台货车以上)及办公所需的其它设备设施。必要时,乙方还应自行提供其他配置条件,以便确保能正常使用甲方网点。
3、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经营代收货款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如乙方未及时或全额支付经营代收货款保证金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合同而毋需承担任何责任,本合同内容不再予以执行;
4、风险保证金: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缴交人民币 元作为加盟网点风险保证押金,如乙方未及时或全额支付风险保证金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毋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合同内容不再予以执行。
5、网点加盟费:乙方作为新加盟的网点成员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网点加盟费人民币 元,作为加盟费,入网培训、开系统帐户费,装修设计、品牌授权使用费。如乙方未及时或全额支付网点加盟费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毋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合同内容不再予以执行,甲方已收的网点加盟费,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予退还。
6、网络网点管理经营费:乙方需每月25日前向甲方一次性缴交下月的网点管理系统使用费用,定额收费标准:初定人民币 元/月,甲方后续有权根据市场经营情况,逐月提高收费标准,提高收费标准前,甲方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邮件形式告知乙方。如乙方未及时付清费用,则甲方有权停止网点系统的服务,乙方超过三个月不及时足额支付上述费用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毋须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合同内容不再予以执行,。
7、车线管理费:乙方需每月25日向甲方一次性缴交车线费人民币
元(备注:自行发车到总部的不用缴费。刚开始货不多,不足3T货物的需要二级中心附近交接的,平均每日费用 元,财务系统自动扣除)。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经营行为以及执行合同约定的情况,并对乙方违背《网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网管条例)行为按照《网管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甲方有权优先从乙方代收货款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中扣缴本合同中所规定的车线费、出货费及乙方违反《网管条例》中的条款受到的罚款等相关费用;
(3)乙方有如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予退回押金、风险保证押金,如果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责任、甲方向乙方追偿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
a、乙方违反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b、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的;
c、乙方严重违反《网管条例》且给甲方带来经济上较大损失的(人民币
元以上);
d、合同期内乙方加盟其它公司网点的(甲方许可的除外)。
(4)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损毁甲方形象及声誉的行为,并有权对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向乙方索赔(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实际损失、甲方因向乙方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
(5)甲方有权根据网点发展的需要发布一些规范性的文件,文件发布实施后自动成为《网管条例》中的条款,与《网管条例》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6)甲方有权根据物流货件的特点、货件操作规程的实施情况以及 物流网点健康良性发展的需要对《网管条例》进行网点会议召开修订。甲方将修订后的《网管条例》发布在 物流网点的内部办公系统上并且正式实施时即生效,原有的《网管条例》同时废止。
(7)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将依照本合同对乙方的经营业成绩和执行本合同及《网管条例》的情况进行考核。乙方存在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中条款规定及《网管条例》规定为乙方提供物流网点的服务;
(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解决加盟网点的非正常运转的问题;
(3)甲方有义务协调乙方与其它加盟商之间的关系,为乙方构筑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及良好的物流服务平台。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共享甲方的网点资源,获取甲方分派的货件派送业务;
(2)乙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经营区域内独立开展物流货件业务,并参考甲方指导价格,自行决定货件收运价格及与客户间的结算方式,但运输价格不可低于指导价的6折收取。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严格按照《网管条例》及其相关规定管理网点。
2、乙方的义务
(1)严格按照本合同和《网管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及时支付应付甲方的全部费用;
(2)严格按照《网管条例》及国家关于物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另外自营或者以其他公司名义经营其他物流业务,甲方许可除外。
(4)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权利义务;
(5)无论因任何原因,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企业名称、商标、P.O.D、清单等各种物料,否则除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外,乙方还需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甲方实际损失、甲方向乙方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将获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向任何第三方公开、透露、许可使用,否则除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外,乙方应赔偿因商业秘密泄露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实际损失、甲方向乙方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
(7)乙方在经营期间因自己的经营、管理等问题损害了他人利益时,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被索赔时,乙方负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责任、甲方向乙方追偿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
(8)乙方必须统一购买及使用甲方印制的P.O.D及清单等物料,以提高企业品牌形象及声誉。乙方不得自行印制、复制有关P.O.D及清单物料,必须维护甲方品牌的严肃性,以及操作的严谨性,树立品牌意识;未经授权,名片也不可私自印刷,需申请后由甲方统一印刷,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根据情节向乙方罚款人民币1000元-10000元不等,上述行为超过三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毋须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乙方必须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副本给甲方留档备案,
同时提供负责乙方收件或甲方双方交接收件或代收客户(不论乙方或甲方)款项的人员身份证明给甲方;
(10)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的声誉及形象;
(11)乙方应自行办理合法经营所需的各项营业登记手续;乙方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2)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接受甲方营运指导,允许甲方或者甲方派遣的人员进入乙方经营场所内检查乙方的全部经营情况;
(13)乙方应遵守国家对于禁运品的有关规定,并保证所承运的物品或物品中所夹带的物件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的禁止或限制运输物及其他危害运输安全的物品,并如实申报货物品名等。如因乙方违反本规定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和不可抗力
1、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的行为受到本合同及《网管条例》的约束,任何违背《网管条例》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处罚标准一律遵循《网管条例》的相关规定;
2、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除了赔偿甲方实际损失外,还需向甲方支付等于乙方交纳的保证押金与风险保证押金的数额之和的违约金,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行为、意外事件、劳工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之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六、结算
1、合同自签订后,乙方与甲方的业务往来及财务结算,乙方必须使用以下名称: 。
2、结算价格(参照附二),如有调整一律按内部办公系统上最新报价为准;
3、结算周期: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业务账目结算。若延期结算,甲方有权向乙方按月结算金额3%/日加收滞纳金。
4、甲方双方结算指定银行账号;
入网押金、物料款、预付款存汇:
甲方开户行:
甲方银行账号:
代收货款指定存汇银行:
其它地区以公司内网上公布的各银行为准。
乙方开户行:
乙方银行账号:
七、合同生效、解除、终止及延续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 年,期限届满时,乙方应于应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甲方书面提出续约通知,并签订新的加盟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开始执行新加盟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并未提出续约,视为甲乙双方合作关系终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乙方违反约定随意解除本合同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实际损失、甲方向乙方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乙方违反本合同任意条款,甲方有权根据违约情形单方解除本合同,毋须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之后,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及本合同相关条款予以结算。
八、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条款
1、本合同签订后,《网管条例》中所有条款自动成为本合同中的约定条款,视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网管条例)。
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电话、传真或邮寄方式履行送达义务。一方如果迁址或变更电话,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一方按约定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对方拒绝签收或退件的,即视为送达。
3、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书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特别约定: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时,甲方已向乙方对《网管条例》的条款内容作出全面解释,乙方亦对《网管条例》的内容进行仔细阅读且已充分理解,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书上的签字已表示接纳《网管条例》的全部条款内容。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日期:
《网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运营管理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加盟网点整体发展的步伐,保证货物在各环节中的规范运营,促进加盟网点稳定发展,加强对“ 物流”的品牌建设,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为网点运营中各个环节上的管理,处理货物在运营中出现不正常的问题时,做到有章可依、有“违”必罚。
第三条 根据 物流网点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将通过不断完善、修订此条例使之适应 物流网点的发展。
第四条 本条例是依据国家邮政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物流网点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第五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 物流网点管理中心 。
第二章 货物的运营规定和操作流程
第六条 运单填写
发货人姓名
必须填写将货物交付给门店或上门收货者的客户姓名。
电话号码
必须填写可联络到发货人的座机或手机号码。如座机号码,必须填写正确的长途区号。
发货人单位名称
▲必须填写发货人所在单位的全称和部门名称。
▲如为私人客户,该栏目可以留空。
发货人详细地址
必须填写发货人单位、居所或货物收取地的详细地址。
收货人姓名
▲必须填写发货人指定货物接收人的姓名。
▲如果发货人不指定专人接收货物,必须填写货物接收部门或职位名称。
收货人电话号码
▲必须填写可联络到收货人的座机和手机号码。如座机号码,必须填写正确的长途区号。
▲如果节假日派送或临时地址派送的货物,必须填写收货人手机号码。
收货人单位名称
▲必须填写收货人所在单位的全称和部门名称。
▲如为私人地址,该栏目可以留空。
收货人详细地址
必须填写收货人单位、居所或发货人指定的货物交付地址。
运送方式的选择
在目前的情况下,请选择物流的运送方式。
总件数
必须填写该票货物所包含的件数总量。
实际重量
是指计量衡器称出来的重量。
材积重量
必须填写该票快件经过计算的材积重量总和(单位为千克)。
计算公式为:长CM*高CM*宽CM/(按公司的折算标准)
货物品名
除高价值和敏感货物以外,必须填写详细、准确的快件品名。不接受以下的货物品名的描述:
物品
商品
样品
工具
设备
器械
零件
用具
材料
原材料
部件
电器
化工品
粉末
液体
水
食品
药品
容器
金属
▲如遇发货人填写以上任何一种货物品名描述的情况,操作员或上门收货人员必须提醒发货人细化货物名称,或要求查看货物内容,并改写为详细、准确的货物描述。
材积尺寸
必须填写该货物的最长、最宽、最高数值,单位为厘米,即可以容纳该货物的最小六面体的长、宽、高。
派送方式
自提的货物在“自提”栏打勾;需要派送的货物在“派送”栏打勾。
基本资讯
▲始发站:填写发出货物的网点名称;
▲目的地:填写目的地网点名称。
付费方式
▲寄件人付款:由发货的客户支付运费。如为现金付费,需在“现金”栏打勾;如为月结,需在“月结”栏打勾。
▲收件人付款:由收取货物的客户支付运费。如为现金付费,需在“现金”栏打勾。目前 物流暂时还没有开通收件客户月结的付费方式。对于到付的付费方式,必须加盖到付章或记号笔特别加大填写。
运费
▲对于发货人现结的付费方式,必须填写按照价目表计算实际收取的或应收取的运费。
▲对于其它付费方式,该栏目留空。
备注栏
▲可将一些务必说明的相关信息在备注栏中注明,如签回单和回单号码等。
发货方经手人签名
▲必须由将货物交付给业务员或其它上门收取者的人员签署真实姓名,或者加盖发货人所在公司的行政章或财务章。并填写交付货物的日期和时间。
▲如盖章,必须在运单的每一联上都加盖。
收货人签名
▲由收取货物的签名。签名者可以是收货人本人,也可以是收货人公司的其他人员,但务必要收件人签署全名,如字迹潦草派件员要在旁边用正楷字备注收件人全名。
▲请收件客户填写收取货物时的日期和时间。
揽件人签名
必须由收取货物的业务员或其它货物收取人员签字,并填写收取货物的日期和时间。
派送员签名
由目的地派送货物的业务员签字,并填写派送货物的日期和时间。
其他标签的使用规定:
标签
适用范围
使用方法
分单条码
所有一票多件货物的每一件。
分单条码必须贴在快件外包装的最大面上。
向上标签
所有不可倒置/侧置的快件的每一件。
必须贴在六面体侧面的至少两个面上。
易碎标签
所有易碎/需轻置的货物的每一件。
必须贴在六面体的至少两个面上,其中一个必须贴在货物贴有运单的一侧(可能情况下)。
代收货款标签
所有含有代收货款的货物。
必须贴在与运单同一面的条码右上角位置。
(如发货网点未按照以上规定操作而造成操作缺失的,由发货网点承担全部责任。)
详细剖析:
1、运单填写要详细、字迹要工整、按面单上的规定填写各项内容;
发货人名址、发货日期、公司名称、联系电话、收货人姓名、详细地址、公司名称、联系电话、内件品名、件数、重量、选择运输方式、选择付款方式。
2、各网点在发货前必须做发货录单,到付件录单时必须录入运费到付业务和准确的到付金额。因发货网点录单失误没有录入运费到付业务或没有录入到付金额的,一律作为预付件处理并派送,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发货网点自行承担。
3、运费到付的快件需要盖上到付章或贴上到付标识,否则按预付计取,如目的地中心财务确有收回到付款的按80%退回始发货站点。
4、件数、重量填写要准确,如未填写或填写错误按一票10元处罚,同时造成延误产生损失的后果由始发网点负责。
5、对一票多件的货物要按主面单和分单标签的使用规定填写,并在每票分单标签上填写清楚地址、重量、标明是一票多件的第几件。
6、目的地大头笔错写、漏写或写得不具体的,处罚5元/件,发往外省的快件须在目的地栏写明所到省份及城市,未写明及错写的一律处罚20元/票,因未写造成分拨仓错发的,责任由始发站自已承担。
7、禁止使用非甲方公司物料(文件袋、回单信封),一经查出按50元/件处罚。
8、禁止在同一件货物上张贴两份主运单(双面单),一经查出处罚200元/件。收货人名址不详,无联系方式,造成无法分拨、配送而产生的问题件,延误责任自负并处罚发件站5元/票。
第七条 运单的使用及其管理
1、严禁站点间相互买卖或是转借物料,特别是运单。一经中心发现,视情节给予买卖或是转借双方200-1000元处罚。因转卖或是转借运单等与客户产生的纠纷、赔偿以及构成法律责任后果的,一律由转卖运单的站点全权承担。
2、同一单号运单只能使用一次,重复使用者一次处罚200元/份。
3、退件重发必须更换运单,否则处罚出货站点50元/票,并责令出货站点全权承担因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到付件的处理
1、凡是到付件需更改运费付款方式或付款金额的货物,如:到付改预付,发往外省的件需加收5元/票的手续费;发往珠三角的件需加收2元/票的手续费。
2、派件网点私自更改面单上到付金额并向客户收取费用的,经查
属实,派件网点必须退还多收的金额。同时一经查实按每票件200元处罚派送站点。
3、网点发货时务必严格按照网点内部系统公布《最新报价表》中各区的到付款限制标准寄到付件,若没有明确规定区域的到付价格不能超过“X邦、S丰或EMS”价格。否则,一经发现到付金额超标或作变相乱收费或违规网点可控代收货款件的服务范围,一律按标准在系统中扣除超标到付金额。如若到付款有收回来的,中心收取30元/票的协调费;如收不回的,中心不退还超标部份到付金额及不收取协调费。
4、发货网点在系统中作发件录单随意录入到付金额的,录单到付金额大于面单上注明的到付金额,经查属实的,总部财务将更正实际发生金额,并对发货网点处100元/票的罚款。各派件网点发现此类情况,应及时与总公司财务联系(发件起一周内),财务核实后交稽查部处理。
5、发货网点在系统中作发货录单随意录入到付金额的,录单到付金额小于面单上注明的到付金额,以系统金额为准,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发货网点自行承担。
发货网点在面单上既注明到付又注明现付的,一经查实,所有责任由发货网点承担。
第九条 代收货款件的处理
1、代收货款退款时效:当天出去的代收货款派送方最迟于收到代收货款件第二天15:00内将代收货款退回中心。否则超过一天罚款50元;超过二天罚款100元;超过三天罚款150元并取消到该站的代收货款经营权,同时该站出货时必须确保预付款余额足够或以现金出货,并且出货费在原基,础上每票加收1元。中心退还网点时间为第二天23:30前退款,如未退网点同样(承担罚款)给予网点25元。
2、站点出的代收货款件地址必须是中心财务部规定的可做代收货款的范围内。如超越中心公告的“代收货款服务区域”范围及金额限制乱投寄的,一经查实给予处罚出货站点100元/票;导致损失的,中心不予理赔。事后通过中心协调追回的,中心收取10%手续费。最低一票10元。
3、凡是代收货款件需更改代收金额的快件,需加收3元/票的手续费。
4、中心作业不当导致代收货款件遗失的,中心给予出货站赔偿代收货款金额的100%
5、代收款件因派件站点原因导致遗失的,派件站点予以全额赔偿给出货站点。
6、特别申明:
(1)站点与站点之间私自交易导致代收货款遗失的中心一律不予承担责任;
(2)单票件需代收货款金额超过中心规定站点可做限额的,出货前站点需同时通知财务部经理、派件站点负责人、辖区网管经理(最好是电话通知后再发一短信告知,短信中应写明单号、出货站点名、派件站点名、代收货款金额等,以短信为凭证。),否则出现代收货款件遗失或其它异常情况导致代收货款中心无法收回的一律由出货站点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条 货件操作及轻泡货
1、始发货站点必须做到:中班件在出货到分拨仓进行入仓扫描(在车线交货的,以车线扫描时间为准)后两小时内,晚班件在出货到分拨仓进行入仓扫描(在车线交货的,以车线扫描时间为准)前,将所发货件的件数、重量、目的地等详细资料录入 物流操作管理系统,并确保所输内容真实、准确。否则超过此规定时间未输录单的,中心将对站点给予处罚2元/票,超过次日15:00仍未输单的,单票件出货重量不足50KG的按50KG计收取中转费,单票件出货重量超过50KG的按实际重量计收取中转费。
2、一票多件的大货,必须规范使用主面单和分单(标签),使用全是主面单或全是标签的,每件处罚20元。对一票多件因始发站故意行为少输重量,偷逃派送费用,派送站有权对此件暂作不派送处理并上报总部仲裁。仲裁部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罚并通知派送方派送。
3、如实申报重量:对不如实申报重量的站点,总部将对每票处罚出货站点50元,责令补回实际短缺重量的实际运费,并处罚实际短缺重量的10倍。此件产生的延误由始发站点自负,派件站点不承担任何延误责任。在始发货站点补齐派送费用后,派送站点应在第一时间安排派送,否则按延误处罚。
4、单件重量超出200/kg(含)的货件,体积超过1.5立方米(含)或尺寸超过长2米(含)×宽1.0米(含)×高1.2米(含)的货件,中心不保障中转和派送时效,会稍慢1-1.5个工作日。
5、单件重量超过 200/KG 第四款规定的,总部中心收取发件网点“超大件/超重货物 装御搬运”叉车费用30元/件,由中心支付派货网点15元/件。
6、各地分拨中心对体积较大的货物将严格按照泡货的操作细则进行操作,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⑴普通货物泡货的重量计算公式: 货物泡货=长*宽*高/4500CM3,长、宽、高单位按CM计]。定时达快件货物泡货的重量计算公式: 货物泡货=长*宽*高/5000CM3,长、宽、高单位按CM计]。
⑵航空快件、泡计算公式:抛重【长*宽*高/6000CM】
⑶海棉、泡棉/家具等特轻泡物品的计算公式:实重=长*宽*高/4000CM3
⑷各地分拨中心必须按照以上标准进行操作,确保每票货件的准确计费,各地分拨中心有权对泡货进行检查,对于上一站中心没有进行计泡的快件,下一站中心可以先重新确认轻抛货的泡重,给派件网点按照轻抛重确认派件费用,并对该类货件进行登记后上报总部仲裁部。
⑸各网点每天到中心取货时要注意检查你认为可能是轻抛货的货件,各中心有义务配合网点进行确认泡货的重量,并按照抛重给派件网点结算派件费,对于假借抛货名义私自向发货网点索要抛货重量,一经中心查实,视情节严重对该网点处罚100~2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物品的包装
1、 包装原则:
适合运输——避免和防止货物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由于冲击和震荡所产生的破损,兼顾防潮。便于装卸——提高装卸操作效率,避免野蛮装卸。适度包装——选择恰当的包装材料,避免不必要的浪费。货物与包装一体——货物与包装结合紧密,不应有摩擦、挤压和撞击。注意方向——注意包装箱的向上箭头,避免倒置和侧置。重心中心不规则的——避免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翻滚。
2、 衣物类物品的包装:务必要用拉伸膜打包或者用编织袋打包好纸箱,但如用编织袋打包要在编织袋上用一次性施封锁加固包装,如未按此规定打包衣物类物品而导致的物品遗失,则相关责任由发件网点承担。
3、 易碎和不能倒置的物品的包装:易碎品必须用坚固的包装材料或木箱包装,包装时必须用成型泡沫、纸角等缓冲材料将产品固定在包装箱的中央部位,使产品在包装完成后不在包装箱内窜动,并在外包装醒目位置贴上易碎标志或注明“易碎”,“勿压”字样。不能倒置的物品要在醒目位置注明向上标志。对于玻璃类制品以及陶瓷制品等易碎物品,不得收货,如客户一定要求发货,则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的破损的,不予以赔偿。
4、 粉状货物的包装,最外层要有保证粉末不会漏出的包装,如铁桶或塑料桶包装。
5、 多件货物不得合拼在一起;不准打子母包(胶纸缠连、打带连合),一定要打板或打包,否则散开或遗失中心不承担,并罚款20元/包。卡板打板整板包装除外,有特殊大客户经常出货合拼包装的需预先申报备份调查。
6、 对于一般的纸箱包装货物用打包带打成“十”字型,重的货物必须用打包带打成“井”字型;
7、 对于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各网点车司机与跟车人员有权拒收。如不按以上方式处理货物,造成货物的丢失、损坏以及延迟派送,由出发网点自己承担责任。中心如发现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采取退货处理,对于频繁出现此类现象的分公司或网点,网管中心将进行罚款处理。
8、 一票多件的,必须规范使用主、分单标签操作。同时在货物的外包装上,要写上主运单号码和分单标签号码,注明几分之几,并填写详细的发货信息及收货信息,以便运单脱落时容易查找到货物。业务标识:代收货款、签收回单、运费到付、航空、汽运专线等快件,必须做相应的业务标识及专用物料。
(1)代收货款件必须在紧靠主运单条码上侧粘贴“代收货款”标签,一票多件的,每件货上子单侧必须同样粘贴有“代收货款”标签。凡代收货款件上未在紧靠运单(含主运单、子运单)侧贴有“代收货款”标签造成代收货款无法收回或回收困难的,以货款追踪条码系统扫描为准,中心不负任何责任;确有追回的,中心除收取正常手续外另再收取10%服务费,服务费最低一单10元。
(2)到付件必须在主运单上盖“货到付款”专用章,一票多件的,分单上也应盖有“货到付款”专用章。凡未盖有“货到付款”专用章的:①如到付款未能收回的中转费由寄件方承担;②到付款如有收回的,中心收取到付金额的10%作为协调费,协调费最低10元/票。
(3)航空件必须在紧靠运单侧粘贴“航空快件标签”凡未贴上述标签的,一律给予出货站点2元/件处罚。相关货件按当班运输方式决定,中转费率按航空标准结算。
第十二条 网点禁运物品
为保证货件在网点上安全运营,严禁将易燃,易爆,化学腐蚀剂等危险物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在网点上运营。如有违规操作,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空运货物无论是被中心查出或是在航空公司安检时被发现违禁品的,无引起后果的处以1000元/票罚款,被航空公司查扣的件不予退还;引起后果的出货站点除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一切法律和处罚责任外,中心还将给予其1000-5000元/次罚款。空运禁运的物品包括:
金/银条、金/银块以及金银制品、现金
政府法律规定的禁运物品,如走私、盗版等
爆炸物
气体
液体;易燃易爆有毒品(如火石、导火线、摩思、酒精、嗜哩水、农药);
易燃固体;
磁性物品
膏状物品、化妆品
氧化物和有机氧化物
毒性和传染性物质
放射性物质
腐蚀物
杂项危险品
毒品、麻醉药品
武器及部件、弹药、管制刀具
反动、淫秽、迷信书刊及光盘
刺激味很强的物品:如发臭变质的物品;
陆运禁运物品包括:现金、液体(如天拿水或含有天拿水成份的)、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物品(如火石、导火线、酒精、嗜哩水、农药)等;刺激味很强的物品:易发臭变质的物品;容易产生污染的物品、烟草等国家禁运的物品等(禁运物品内容详见附表)。否则一经发现,处以1000元/票的罚款,并责令寄件站点全权承担因托运违禁品带来的损失,如物件毁坏、污损、腐蚀等。(派件站点如接到以上受损物件的,应及时申报问题件,否则因申报不及时而产生的问题由派件方承担)。情节严重导致一切后果的由发货网点承担所有责任;如果被政府相关部门查出的,由发货网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所有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货件交接规定和要求
1、所有站点必须遵从甲方公司的相关规定,对每班次的运作做好货件的交接工作。逾时未到公司仓库接货早班件的,按延误接件论处。主干线网点班车必须按时从各地分拨中心发车,沿线接货站点须提早15分钟到规定地点等候。延误接件一次处罚站点100元,无故不接件一次处罚站点300元,每月超过2次者,不配合公司管理调度的,公司有权替换该站点。
2、站点没按时或无故不接派件一次给予处罚300元,每月超过两次者,中心将对该站点作出严厉的处罚或是替换该站点;站点因未接货件造成货物延误遭到客户或寄件站点投诉的,延误一个班次给予100元处罚,以此类推,最高处罚为300元/票;在此过程中站点将延误件故意输录签收、假问题件的,给予200元/次的处罚。
3、全网主干线必须严格按照班车规定时间发车,各网点必须配合各地中心的收货时间要求。因站点交货晚点导致货件无法按时中转发出的责任由始发站点自负。
4、物件因包装不合格(达不到网点运输要求和标准)的。在文件袋内装入物品、内件丢失的责任由始发站点自行负责。
5、站点接货时,务必当面清点货物数量,并在交接单上签名确认,如发现“有扫描无货”现象应立即致电中心查询部,并及时补传书面文件。否则因此所导致的货物遗失由接货站点赔偿(代收货款件及到付件所涉及的金额也一并由接货站点承担)。
6、站点接到货后3小时内,必须做到货扫描上传。凡未及时做到货扫描的一律给予派件站点10元/票处罚。
7、凡派件站点未按公司规定进行接件的导致货件延误而产生限时派送急件,相关费用由责任站点全权承担。
第十四条 派送时效
全国各网点的派送时效根据在网点规定设定的时间内,必须将所有货件全部派送完毕。否则、产生延误按照网点规定处罚。全国各网点在上午9:00前接到的货物,市区必须在上午14:00前送达,郊区、特殊地区、线路长的区域要求当天派完,否则产生延误按照网点规定处罚。星期六,星期天的派送,各省各地区无条件完成派送.如有投诉,按延误处罚;
第十五条 延误处罚
1、 延误件是指在网点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送达到收货人的货物。派件时间:早上8:00前接到货上午12:30前派完,中午14:00前的于20:00前派完、郊区的于22:00前派完,否则当延误送货处罚。延误送货一个班次处罚50元/票,延误两个班次处罚100元/票,延误三个班次罚款150元/票,以此类推。延误送货最高处罚为200元/票。(一天当二个班次;上午一班,下午一班,不做即日件地区除外)。处罚金额的50%返回给发件站点。投诉处罚裁决由仲裁部处理。
2、 因分拔中心错分等产生的货物延误,给予发货方该票免费并最高补偿20元/票,因主干线班车晚点导致货物产生延误不在处罚范围内。
3、 发货网点通过内部办公系统中投诉栏内规定选择“我要投诉网点”,按填写要求正确填写相关内容。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即可。仲裁部核实情况时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一经查实当日按照相关规定下发处罚单裁决。并通过网上公告的形式告知被处罚网点。处罚金额由财务室直接在被处罚站点的预付款中扣除,同一站点在当月被处罚超过五次以上的,结算中心将在网站黑名单内公布。网管中心同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六条 延误件的处罚范围
1、到达派送站点的正常货物,未能在网管中心规定派送时效内派送的。
2、到达派件站点的问题件、错分件以及错发货未及时通知发货方,造成延误的。
3、超区件、问题件、错送件未按网点规定及时作派送、通知、退回、改送处理的。
4、 在规定派送区域内的货物未及时派送而通知收货人自提或当作超区件处理的。
5、 自提件由于派件方未及时通知收货人造成自提件延误的。
6、 因中转网点未及时将货物中转造成延误的。
7、 因中转失误造成货物延误的。
8、 违反网点规定(禁运货件、超重、超大、超长)的货件不在处罚范围内(除已经和派送站点达成派送合同的)。
9、 周六、周日不收货、不送货、不安排值班人员的或电话无法联系的。
10、有以下情况的快件造成延误,所处罚的处罚款不退还给发货站。有货无单的货物、无联系电话或电话错误、到各大卖场或学校的货物、因网管中心临时调整、换点(1-2天内)或货物本身存在问题的等货件。
11、 对已经签收的货物,三天后再提出投诉,中心将不予受理。(到达派送站货物签收三天内投诉有效)
第十七条 派送签收信息反馈
1、 早上接的货,“签收人”录入工作必须在当天下午14:30点前完成;中班件的“签收人”录入必须于次日早上8:30前完成,(问题件的输录时间等同于此),否则给予派件站点5元/票罚款,如延误一个班次还未输录的,将继续给予5元/票罚款,以此类推,直到正确输录签收人为止。没有任何理由可以为“不及时输签收”去辩护争议,包括停电、电脑故障、人员不在等难以查证的理由。(输录出货单等同于此)
2、 签收录入必须做到准确无误。输假签收经查证属实的一律给予责任站点100元/票处罚。
3、 派件站点录签收时,原则上必须输签收本人全名,如“张三”,一律不得输“本人”、“本”、“草签”、“看不清”、“英文”“保安”、“门卫”、“财务”、“代签”、“仓库”等等诸如此类字样,至少要将签收者本人姓氏输上去,如“陈先生”、“李小姐”、“保安王先生”、“仓库张小姐”等,公司印章也可以。凡不按上述规定输签收的一律罚2元/次。凡输以上字样的,如发件方查件,经查实,无此人者,按遗失处理。
第十八条 问题件处理
1、 同城派件,问题件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发货站点,并把问题状态输入到 物流管理系统。省外到达本区域的派件产生问题,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所属地区中心查询部或总部问题件处理部,同时将问题状态输入到 物流内部办公系统中的问题件通知栏内。
2、 问题件通知三天后还未反馈任何信息时,站点直接在货件上贴退件标签并写明原因退回中心或发货方,由查询部问题件处理人员或发货站点再次落实处理。对无任何注明退货原因的以每票50元/天处罚退货站点。
3、 派送站点如不按问题件处理程序处理问题件的,或在输录问题件时,不能明确告知客观问题缘由的,如输"派送中"(实属延误)、"客户已下班"(时效未赶上)、"电话无人接"(可按地址送)、"明天送"、"统一安排"、"车辆故障"(站点自身问题,应及时请车派送)、"车坏、派件稍慢"、"业务员请假(离职)""业务员未交单"、"休息"等等诸如输此类问题的,一经查实一律按延误件处罚标准处罚。而发现站点对一些实际未与客户联系过未能及时派出的快件,随意输录问题件的站点,一经查实一律按输录假问题件标准处罚。
4、 发货站点与派送站点之间对问题件处理无法达成共识时,投诉到总部后,仍不服从总部处理意见的,将按延误件处罚标准处理并加罚100元/票。
5、国家问题件登记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输假问题件的经网点举报并查证属实的,一律处罚责任站点100元/票。
所有问题件退回必须在货件醒目处贴有问题件标签,否则将给予退件网点5元/票处罚。因所贴标签位置不易识别而造成延误退件的,责任由退件网点承担。不登记任何问题件,放几天直接退件的,到件后几之内不登记问题件,查件后才登记的,按班次延误处罚。
第十九条 错分件处理
1、各网点在拿到错分货时,范围在5公里以内的必须无条件派送。
2、超出5公里以外的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上一站客服部。改正派送站名称,退分拔中心进行下批次分拨处理。对因错分货在5公里范围内未派送的处罚50元/票。超出5公里以外的,未及时通知上一站客服部人员的、未注明所属派送网点名称的、未带入到下一批次的、未在网点办公系统中公告导致延误的,总部将按延误处罚标准处罚。
3、 特殊情况,如需托车或航空处理的加急件,派送网点在收到网管中心确认函后,应立即安排人员处理,并通知接货人相关信息,如派送站点不配合的,总部将按延误件处罚该网点50元/票。
第三章 遗失件的处理
第二十条 遗失件的范畴
货物在网点运营中,因各种原因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货件的遗失、货损、货差等特殊情况,为了解决此类事件的赔偿纠纷,公司结合物流行业的特殊性和参照国家邮政管理局颁布【物流--快递法】的理赔责任认定及赔偿处理办法,特制定 物流网点遗失件处理暂行条例。
1、 遗失件分为转运遗失、派件遗失。
(1)转运遗失是指货物在进入中心或网点之后,由于分拨中心和网点操作原因或运输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就发生的遗失。
(2)派件遗失是指货物通过正常转运到达目的地网点后,由于业务员的派送原因或其它因素造成的货物遗失。
(3)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货件遗失。
2、 货损分为货件部分损坏、全部损坏。
(1) 因货物的包装不合格导致货件产生部分损坏或全部损坏。
(2)因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挤压产生的货件部分损坏或全部损坏。货件在装卸过程中,因抛、摔、扔、压或货物混装、野蛮装卸行为导致货件部分损坏或全部损坏。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如交通事故、水灾、火灾、地震等)导致货件部分损坏或全部损坏。
3、 货差为货件从发出到收件人签收前或签收后,发现货件短缺。
(1) 因包装不合格导致货件产生差少。
(2)收货人在货件签收前发现货件差少而拒收或在签收时注明货件差少。
(3)收件人在货物签收后发现货件差少。
第二十一条 确认遗失的条件
1、货物必须是使用 物流专用的物料,否则总部将不予理赔;
2、未保价的货件(保价货件必须先交纳保价费用)公司一律视为普通货件,按公司网点条例处理,不论其货件的价值有多贵重。
3、货物必须经过扫描并上传到 物流操作系统,并且必须是按 物流操作规定作业的完整货物。
4、一票多件必须有主面单的复印件及全部分单号书面记录和发货网点的遗失件报告。
5、电脑数据库至少要有一条操作中心的进仓记录,否则由始发站负全部责任并不予做出理赔。
6、派件方不能提供签收单;有签收单但收件公司无此人(包括字迹潦草);签字不是收件人或委托人的,经网管中心核实后由派件方负全部责任。(签收单需至少保存两年)。
7、分拨中心有到仓无出仓记录,属分拨中心遗失,由分拨中心承担责任。货物在各个分拨中心之间运输丢失的,属班车中转遗失,按照网点规定处理。
8、货物由分拨中心扫描出仓后,目的地网点必须每票件都做到件扫描处理(包括错分件),如果派件网点不做到件扫描,发生遗失等问题,由派件网点负全责。
9、各网点自行组织班车至各分拨中心交接,班车上有遗失的货物由网点自行承担全责。
10、所有货件以分拔中心的上车或下车巴枪扫描数据为准。
11、对适合遗失件处理范围内的货物,必须是正常操作的货物,对于恶意欺诈、偷窃、故意损毁以“件”谋利的行为,将追究当事网点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遗失件的责任认定
1、分拨中心无扫描记录的,由发货网点承担;有到件、无发件扫描记录的,由分拨中心承担。
2、目的地站点必须对每份货物都做到件扫描,包括错发件,否则发生遗失由目的地网点负责。
3、货物在航空公司中转过程中遗失的,责任在航空公司。按中心遗失赔偿。
4、货物到达派送网点,且也表示已派送,但无签收回单,客户又称没有收到此货物,责任由派件网点负责。
5、因派件网点业务员将货物放到厂区里、保安岗亭、或大厦大厅、业务员自己签收,不能准确送到客户手上等行为而造成遗失,责任由派件网点负责。
6、因货物收件人地址错误导致派送后造成无法追回的货物,由发货网点承担全部责任。
7、派件网点对改送地址的货物造成遗失的,由派件方承担责任。
8、发货网点已经扫描或输入系统,但分拔中心没有扫描进仓,系统上又无法查询的遗失件,责任由发货网点自负。
9、网点未能按规定时间接车、接航班而造成的货物遗失,责任由派件网点负责。
10、网点未及时按规定时间向派件网点通报航班、车次、车号等而造成的遗失,责任由发货网点负责。
11、分拨中心有进仓记录而无出仓记录,派送网点又没有收到货物而造成遗失,责任由分拨中心负责。
12、 分拨中心有进仓、出仓记录,又按正常程序操作,而派件网点称没有收到此货物,又没有及时通知始发中心的,责任由派件网点负责。
13、发货网点有扫描出仓记录,分拨中心无到件扫描记录,若发生遗失后,由发货网点负责。
14、 网管中心以分拨中心的扫描数据为判断责任的唯一依据。若网点对于扫描数据有异议,可选派代表进行监督。
15、 10万以上的保价物品须经跟车员或分拨中心负责人签字交接,贵重物品如手提电脑、DVD、摄像机、数码相机等贵重货件要做好保价并交纳保价费用,否则如发生遗失,按一般普通货件处理。
16、 货物(包括内部件)内一律不准夹寄现金及有价证券等;网点规定的违禁物品,否则发生遗失,责任由发货网点负责。
17、 在文件袋内严禁装入物品,否则发生内件遗失、损坏的,责任由发件网点负责。
18、 对于进入网点内的货物,发件站未输入重量、件数,如发生遗失,理赔款不返还,产生其它责任由发货站点负责。
19、 子母件的部分分包或分件遗失由发货网点负责。
第二十三条 遗失件的处理、申报流程各网点必须经客服部查询后,在得到查询部口头确认遗失后,三天内把遗失件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供给客服部主管。客服部主管在收到网点的资料后写明查询经过并及时上报网管中心仲裁部负责人进行处理。仲裁部只受理一个月内的货物(以货物发件之日起计算)遗失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仲裁部在收到查询部的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给申报网点明确答复,并在收到资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做好遗失件报表上报给仲裁部负责人审批,并提交财务部理赔。
网点在收到仲裁部的理赔通知书后二天内必须以书面报告或者电话的方式确认,否则按仲裁结果处理。
第二十四条 遗失件的赔偿标准(没有投保的货物)
所有经网管中心仲裁部申报遗失处理的货件。中心在规定的基础上处罚遗失方100元/票,作为促进重视快件保护意识监管费用。遗失件赔偿以系统录入的重量为准。对虚报谎报的一经查实后,网管中心有权对发货站作出重罚。最高处罚2000元(不分主单、分单)。
1、 10kg以内的文件、物品500元/票(含10kg)。
2、10kg以上的物品首10kg500元、续20元/kg。最高赔偿3000元。
3、 航空公司中转造成货件遗失或恶性事件、网点扣件、换点遗失的。10kg以内300元,续20元/kg。最高赔偿500元。
4、省际之间的货物在到达省内后遗失10KG(含)500元/票,续20元/kg。最高赔偿3000元;
5、货物在分拨中心遗失或各主干线班车遗失均按照网点遗失标准的80%进行赔偿。
6、凡已经交纳保价费用的保价货物发生遗失,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价值,保险公司赔偿标准给予赔偿(对未交保价费用的或补交的作普通件赔偿)。
7、因网点调整更换,网点必须在更换后五个工作日内申报快件遗失理赔,超过规定时间中心不予受理。
8、违禁品货件进入网点内发生遗失、货损、货差,中心不予赔偿并按相关规定处罚。如造成其它货物损坏、污染等责任由发货网点负责赔偿100元/票,情节严重的根据实际情况理赔,最高不得超过300元/票。
9、货物已派送但经查实被送错的,一个月内,经出货站投诉发现派送站送错并积极配合找回货物,但此货物已失去原有价值的,处罚派送站点300元/票,全部返给出货站点;未找回货物的,按遗失件赔偿。
10、 中心下发给网点购买的物料,产生遗失以实际价格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四章 货损、货差件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货损、货差件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网点在接货时发现有破损的货件需与分拨中心负责人当场确认,如无中心负责人确认则证明此货是完整的货物,在派送时出现投诉责任由派送网点承担赔偿责任。
1、对易复印磨花的单证、液体、粉体、玻璃、陶瓷制品、菲林等易碎品、不加保护处理包装好,发生问题由发货网点承担全部责任。
2、对外包装完好里面货件损坏或差缺、内件产品功能损坏或出现不良状况,一律不给予赔偿。
3、货物经安全转运交接给网点后,因网点失误造成损坏,首10KG/200元/票赔偿,续10元/KG赔偿。最高赔偿500元。
4、货物在中心主干线班车转运中造成损坏(跟车人员、操作员过失或在装卸过程中发生损坏),中心按100元/票给予赔偿(一票多件的以一票计算),情节严重的最高赔偿300元。
5、所有货件一经收货人签收后,发生内件货物差缺或内件货物损坏的一律不予赔偿(除收件人在签收单上注明的,中心可协助调查不承担责任。确认责任人后最高赔偿100元/票)。
6、不按中心要求使用规范的文件袋、运单、标签等统一物料,用其它同行或私自印制的物料,凡在网内流通的货件,分拨中心负责人有权滞留该件并对发货站作以处罚,如有延误或退回停止转运造成后果始发站自负。
7、因特殊状况导致货物暂时失踪超三天后又找到,中心按延误处理;如果客户拒收,中心将按货件遗失的标准赔偿50%(代理站点除外)。 违禁品进入网点流通,导致发生意外及车辆货物被扣等一切后果由发货网点承担。
8、 对外包装不合格、不符合包装规定的货物,发生破损一切责任由发货网点承担。区域内流通的水剂、油墨等液态物品,必须由坚固的铁桶和塑胶桶包装,否则因包装不良产生破损、渗漏、污染的,责任一律由发货方承担。
第五章 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标准
第二十六条 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标准
所有网点必须以预付款的方式,在 物流系统中充入足够的发件费用和保证金额。如因站点欠款导致中心不收件或不中转,所产生的后果由发货站自负。
网点预付款警界金额1000元,系统将自动根据欠款金额扣滞纳金10—100元/天。
结算标准以中心网站上公布的价目表为准,如有更新以最新标准为准,系统将自动结算费用。
第四款 网点内各项费用结算一律在系统帐户中进行。
第六章 其他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其他管理规定
1、 任何站点对不参加公司组织的网点会议,缺席处罚300元/次。
2、 对公司的各项通知、公告未及时查看的处罚50元/次。
3、对在公共场合(包括网站、QQ群、MSN群、T3内部办公系统及其它媒体中)恶意中伤公司形象的处罚300元/次。
4、 对公司各项相关规定不能遵守执行的,处罚100元/次。网点不得随意更改服务范围。如需变更,必须上报所属区域经理,经区域经理核实,上报总部确认公布后,方可有效。否则给予处罚300元/次。
5、 单件不超50公斤以上的,派送站点必须无条件送上楼。出货站批量500—2000公斤以上无电梯需送货的需加收上楼服务费,50元给派件方2001公斤以上的另议(派件方申请上来中心财务系统自动扣除)
签回单操作规定
1、退回单时效:派件站点最迟于客户签收次日将回单退回中心,否则中心将给予派件站点100元/单处罚。
2、派件站点不得冒签或是更改回单,违者处罚200元/单。
3、自调换回单信封,造成回单无退回扫描记录的作回单遗失处理。
4、回单必须使用中心专用回单信封装好,按中心规定 “签收单服务区域”收货。
5、派件站点退回单时,回单信封未封口的,且签收单未丢失的一次处罚派件站点5元/单;若回单信封未封口,且签收单遗失的责任由派件站点全权承担。
6、回单信封一律不得装现金,支票等,否则由此引起的遗失责任由寄件站点承担。
7、回单信封只能使用一次,重复使用则处罚10元/次。
8、出货站点要求签回单的,必须在回单信封上写明主单号及出货站点名。未写主运单号的罚10元/票;未写出货站点名的罚50元/票。
9、回单遗失赔偿:因中心交接不善,导致回单在退转过程中遗失的给予出货站点赔偿50元/单;派件方遗失的给予出货站点赔偿200元/单;协调收货客户补签退回,中心给予处罚20元/单。
为努力提升 物流的服务品质,树立 物流在客户心目中良好形象,特对网点行为做如下约束:
1、 网点人员面对客户必须做到文明礼貌,不得与客户争吵;尽可能去满足客户所提出的合理要求。客户提出的要求无法满足时尽可能做好解释工作,严禁与客户争吵。凡网点人员服务不热情甚至漫骂客户,客户投诉到中心的,无论网点人员是否有理,公司一律给予站点100-500元/次处罚;
2、 网点人员行为不检点,有偷盗客户财物行为的一经发现,中心将给予站点1000元/次处罚,同时责任网点的责任人对事故人做开除处理;
3、 网点所有应退还给客户的各种款项,必须做到及时退还。如公司已经将相应款项退回站点,而站点不积极主动退还客户遭到客户投诉的,中心将给予站点1000元/次处罚;
4、 网点在收取客户运费尽可能做到公平合理,无论是发货方付费还是收货方付费。如果客户对运费提出疑问时应及时予以解答,确有不合理收费的应向客户主动道歉并及时将多收费用退回给客户;
5、 凡网点人员以 物流的名义揽收的货物,转卖给其它物流公司炒货(中心不能中转的除外),一经发现,一律给予站点1000元/票处罚。网点的业务员离职后持有 物流运单揽收的货物转卖行为亦在此列。
4、 凡是由统一客服接下单的,中心转传达网点去收货的,中心需收取一票下单费0.5元(400电话费)由系统自动扣除。中心统一客服下单收货,网点在超一个小时内未及时与客户联络收货行动事宜的,客人投诉上来中心给予处罚该网点200元,网点不配合收货的按损害 形象名誉处理处罚500元通报。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规定标准仅适合 物流本网点,对客户的赔偿要求由发货网点按照货物详情单后面的托运条款或与客户签订的合约自行协商处理,因发货网点没有及时向客户作出赔偿或处理不当,导致客户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该网点必须无条件应诉, 物流总部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施
1、 在本《网点管理条例》规定的前提下,各区域可以根据实际发展需求,制定相关的区域性条例和实施细则,但必须服从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上报总部网点管理中心审批并备案。
2、 网点以正规程序向中心投诉(相应投诉表格到公司网页首页,进入“内部办公系统”,到“办公文档格式下载”下载即可)其它站点违规操作,被投诉方受到中心处罚的,中心承诺退回投诉站点50%处罚金额。如果投诉方未使用公司统一的投诉函且附运单原件或复印件的,一律不予返款。
3、 网点合理投诉遭到被投诉方无端报复的,中心将责令报复方(即被投诉站点)立即停止报复行为,并积极消除影响,赔偿相应损失。不主动消除影响的中心将给予报复方1000元/次处罚,并责令赔偿损失。严重的中心将责令报复方停业整顿,整顿不合格者清除出 物流网点。
4、 因站点违反本条例受到中心处罚后,站点擅自在退中心代收货款等款项时又扣回去的,中心将视情节给予责任站点500-2000元/次处罚。
5、 中心向站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动作为网点管理条例的补充条款。
中心向站点发布的通知及制度一律通过公司网站发布,站点可在公司网站首页、 物流系统公告查看栏、办部办公系统等处内查看。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总部网管中心。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以上条款为 物流网点暂行管理条例,在网点运营中如产生未尽事宜,网管中心将以文件的形式作补充办法在内部办公系统上另行通知。中心办公系统公告的各类文件、通知将和本条例同样有效,如有冲突以公布日期最新的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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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出修改及关键利益风险点的说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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