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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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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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二、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三、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四、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五、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六、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七、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的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八、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九、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大写:叁万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大写:伍仟万元)的,每月交纳500元(大写:伍佰元);超过5000万(大写:伍仟万元)的,每增加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的,月费增加100元(大写:壹佰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 %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大写:叁万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壹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大写:伍佰元);超过壹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月费增加100元(大写:壹佰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大写:贰仟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部门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十、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 %收取滞纳金。
十一、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十二、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十三、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四、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 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个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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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出修改及关键利益风险点的说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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