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职工家属):
乙方1: 身份证号: 系死者( )的 。
乙方1: 身份证号: 系死者( )的 。
甲乙各方本着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 (身份证号码: )非工伤死亡事宜,达成本协议。
1、甲方单位临时工 (身份证号: ,以下称“职工”)于 年 月 日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 年 月 日 时不幸去世。死亡原因为: 。
2、甲方就该临时工的意外死亡表示沉痛哀悼和惋惜,并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向乙方支付下述费用,乙方对该款项无任何异议,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并表示接受。
3、乙方确认并保证职工生前仅有如下供养亲属:
父亲: , 岁,身份证号码: 。
母亲: , 岁,身份证号码: 。
1、甲、乙双方依据法律法规及人道主义精神,甲方一次性支付并补偿乙方劳务工资、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丧葬补助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
2、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户名: 。
1、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的款项以外,乙方及职工亲属不得另行向甲方及甲方人员主张任何权利、劳动报酬、补偿金、赔偿金、抚恤金、费用报销等,不得提起监察、投诉立案、劳动仲裁或诉讼等。
2、乙方人员内部的款项分配,以及职工其它亲属主张权利的,甲方均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与赔偿。如因此导致甲方另外赔偿或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本协议中乙方签名人员,确认具有签署本协议的权利,并代表职工全部继承人、利害关系人同意履行本协议。
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仲裁、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产生的调查取证费、交通费、通行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1、甲乙均承诺:本协议的签订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等情形,为真实的意思表达。
2、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纠纷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3、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
4、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日期;
本人同意本协议,并代表职工全部继承人、利害关系人同意履行本协议。
乙方(签字按手印):
日期:
见证人(签字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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