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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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注意事项

一、规章制度生效的条件:

1、内容必须有是合法且合理的,不能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2、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例如经过职工的讨论并征求工会的意见等;

3、必须经过公示程序,为员工所知晓,也可以要求员工阅读后签字确认,也可以为员工进行培训,让员工签字确认培训等等。

二、公示或告知的途径: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同时装订成册,规章制度上每页都让劳动者签名确认。‚单独向每位员工发放并让制定签收名册(必须要有员工签领确认);ƒ内部培训(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④考试法,经培训后,可由行政部门制定试题对员工进行考核。

    避免以下方法公示,以免举证困难:网站公示;‚电子邮件告知;ƒ公告栏张贴。

 

 

 

 

 

 

 

 

 

 

 

 

 

 

 

 

 

 

 

 

 

 

 

 

 

         有限公司

 

 

 

 

 

 

 

 

 

20   年 月 日制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七章 行为守则与奖惩                                                                                                                         第一节 考勤与辞职守则                                                       

第二节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三节 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劳动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公司是                          。                             

第3条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员工是指                         招用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4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 员工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公司不受民族、种族、肤色、国籍、性别、性取向、宗教信仰、生理缺陷、家庭出身、财产状况、教育程序、年龄、怀孕等方面的任何歧视,员工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通信自由等不受侵犯,不得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员工的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查员工的身体,不得用任何方法对员工进行侮辱、诽谤、虐待、诬告陷害和性侵犯。员工在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享有在工作时间外出入公司的自由。

第6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7条 员工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进行申诉,人事部负责对意见建议或者申诉的汇总,并上报总经理,各部门主管负责协助实施和解决。公司可通过例会进行沟通,使上层的决策通过主管向下层传达,员工的口头建议与投诉,也可以通过例会向上层传达。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跟进整改以及措施的实施,若措施无效,则再次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8条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招用员工的,将按照《劳动法》、本规章制度及公司制订的其他员工招聘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并由公司人事部组织实施。

第9条    招用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公司不聘用监狱劳工和有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有不良嗜好、恶习的人员。

第10条     对所有招用的员工,坚持人人平等,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禁止性别、宗教、种族等方面的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以性别为由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11条      新入公司员工需在一个月之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试用期间因工作表现优异可缩短试用期,提前办理转正雇用手续;若试用期间工作能力表现较差或身体等原因等不适合本职工作者以及其他不符合该岗位录用条件的,公司将停止雇用或调任其它岗位。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12条     员工入职前需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原件,公司保存证件复印件,但不向员工收取任何“抵押金”。

第13条  录用人员在正式办理入职手续时,如实填写《入职登记表》,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则视录用人员对公司构成欺诈,公司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第14条   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后即进入试用期,由公司内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并按培训计划对其进行岗前各类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通用培训、上岗前操作培训和上岗(在职)培训。通用培训包括本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学习培训,上岗前操作培训和上岗(在职)培训根据员工拟任职的岗位确定。员工经培训后,公司将对其进行全面考核测评,考核内容包括:个人品行修养、纪律性、服从性、责任心、团队精神以及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表现、业务技术技能等各方面。员工考核测评将记录于个人考评资料内并存档备案。培训考核合格后,所属部门再进行上岗(在职)培训,考核试用。试用期内双方均有权双向选择,若不合适,双方均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按员工实际的工作时间计算工资。试用期内的工资为公司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若以以上方式计算试用期工资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

第15条    公司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体检费由公司承担)若发现有重大疾病或者传染疾病而不能继续或者不愿在原岗位工作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双方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6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7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才能生效。

  第18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9条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员工不同意的除外。

  第20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21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劳动法规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3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4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为员工支付的专项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5条 非公司过错或法定情形,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的损失。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急辞工,应当赔偿公司相应损失。

第2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的,依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第27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1条的情形除外)。

第28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7天通知员工,并在15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公司不再续签而员工拒不签收《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拒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并不影响公司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并由员工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9条 公司实行国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每周最少休息一天。正常班每日工作8小时,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最长不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

第30条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有薪法定节假日,即: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

第31条 公司员工除享有国家规定的有薪法定假日外,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年休假。年休假具体的休假规定为: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但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除外。

第32条 员工因事请假,需填写《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人事部备案后方为生效。部门主管有事请假需由总经理批准,人事部门备案后方为生效。事假为无薪假,不给予计算工资。请假未获准而离开工作岗位的予旷工论处,旷工半天扣除半天工资,旷工一天扣除一天工资,并取消当月考核奖金,连续旷工三天作自动离职处理,自动离职者,公司可暂不予结算工资,直至员工办好交接手续为止。如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33条 员工因病伤请假(非因工伤或职业病),需提供有效的医院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人事部备案方为生效。若因病重不能亲自来公司请假的,可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公司总经理或者部门负责人请假,但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连同病历等证明一同交人事部备案后方为生效。员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以确认病伤假,按旷工处理。

第34条 员工因工受伤,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假,工伤期间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照发,员工应同时提供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挂钩医院的病历、医疗单据等材料,以便申报工伤理赔。员工不能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的或者提供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导致不能申报工伤理赔的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35条 员工结婚,享受有3天婚假。但应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否则不予以确认。

第36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如子女、父母亲、配偶)死亡,由本公司行政领导根据具体情况批准给予1-3天丧假,如公司要求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应当提交书面证明,否则不予以确认丧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7条 工资是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等。

第38条 标准工资(基本工资)是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公司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公司根据员工岗位性质、职级、专业技术、业务技能、工作绩效等方面核定员工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员工的标准工资(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39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标准工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每周、日、小时的标准工资(基本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二日计算,加班工资依法支付。如因生产需要,在休息日加班的,员工应当积极配合,公司会安排调休。月薪制职员工作采责任制, 月薪制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及各种津贴,因此加班不再另外计算加班费。

第40条  员工当月未有一次迟到、早退、请假、缺勤、旷工的享有全勤奖。

第41条 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者,公司每年对年度绩效考核评比、工作长期表现良好的员工,给予调薪。

第42条    公司根据员工工作效率、产品质量和数量、投诉次数的多少、遵守规章制度等方面,视具体情况不定期给予员工奖励。

第43条 员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第44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奖金(浮动);

(9)员工请事假或旷工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5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46条 公司按照国家、省、市劳动法规规章规定为正式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保险费用的交纳按当地区域统筹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47条 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48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49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50条 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第51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行为守则与奖惩

第一节 考勤与辞职守则

第52条 公司实行考勤制度,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连续旷工三天或三天以上,公司有权予以解雇。

第53条 上班时间无故离岗时间达1-10分钟、11-20分钟、21-30分钟者,分别给予警告、记小过、记大过处罚;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天论处并记大过一次。严禁员工私自调班、换班,违者给予双方警告,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记大过。

第54条 迟到、加班或是上班时间因请假离开均应按指纹(打卡)。无故不使用指纹(打卡)考勤者按旷工一天处理,如发现有意破坏指纹(打卡)机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55条 员工因事或病伤等原因请假的,应按本规章制度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有关书面证明的,除了不确认假期外,均以旷工论处,离职的时间即为旷工的时间。

第56条  员工要求辞职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部门主管辞职则须经总经理同意签字),报送人事部存档备案方为生效。试用期内要求辞职的员工,须提前3天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满后,员工辞职的须提前30天,职员辞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同意提前辞职的人员除外),辞职申请单均以人事部收到时间为准,到期后统一发放工资,凡急辞工者公司有权按本合同第25条扣除部分工资。辞职的员工在离职前务必将有关工作、资料、工具、文具等事宜移交清楚无误后方可离开公司。未办理任何手续而离职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一切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公司有权不予发放工资并追究员工的责任。

第57条  员工在接受学习培训期间应准时到课,上课时应专心听讲,不准大声喧哗或交头接耳,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下课后将桌椅摆放整齐。爱护培训室物品,保持培训室清洁卫生,不随地乱扔杂物。遵守培训期间考试或测评纪律,不得抄袭其他员工试卷,闭卷考时不得有其他作弊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小过、记大过。

第二节 保密与竞业限制

第58条 本节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59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60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61条 任何员工不得刺探、过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62条 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63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64条 员工发现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65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66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保密协议》的规定。

第67条 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68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 2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月计算为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同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竞业限制限于掌握专利技术的工作人员、高管、负有保密义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节 奖励与惩罚

第69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70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71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公司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72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罚款、记小过、记大过、辞退(或称为解雇)五种。由公司出具书面处罚书,被罚员工签名确认后在公司范围内公示。

第73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记小过,并罚款20至50元: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擅离职守的;

(3)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4)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5)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6)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7)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8)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9)未经许可擅带外人进入公司参观的;

(10)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司的、在禁烟区吸烟的;

(11)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2)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13)工作时间打瞌睡或者上网聊天,做跟工作无关的;

(14)对客户的态度恶劣的;

(15)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7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记小过1次,并罚款50至100元:

(1)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与上司冲撞的;

(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4)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不认真工作的;

(5)将公司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75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1)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

(3)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300元以上的;

(4)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300元以上的;

(5)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76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第77条   本章第一节至第三节有惩罚规定,依其规定。

第78条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触犯本章第一节至第三节有关惩罚的规定,每被警告二次计记小过一次,每被记小过二次计记大过一次;被记大过达二次以上,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公司有权依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解雇员工,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第79条 违反本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雇者,公司均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第八章 附则

第80条 本规章制度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81条 本规章制度是与员工劳动合同相配套的补充规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82 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83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84条 本规章制度经           日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公司批准发布,于         日起实施,本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签字后,对          以后进入公司的员工依然视为有效,必须遵守。凡          以后入职的员工须阅读,并在《入职登记表》上签名确认,并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85条 本规章制度自           生效实施 。

 

我已阅读并理解公司规章制度上的内容,也愿意遵守以上规定。

员工(签名并按指印):

                

                                                   

公司规章制度(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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