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将车辆挂靠在甲方名下经营达成一致协议如下,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
1.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为民事合同,而非劳动合同,甲乙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乙方挂靠在甲方名下经营,故有可能出现乙方是甲方员工的文件或证据,双方在此确认:其它方面的文件和证据如与本条约定相冲突的,以本条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营运车辆详情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挂靠的车辆详情如下:
车辆类型:
车辆类别:
厂牌型号:
厂牌型号:
车身颜色:
车身颜色:
车牌号码:
车牌号码:
车架号码
车架号码:
准载重量:
准载重量:
车辆购置费证号:
车辆购置费证号:
营运证号:
营运证号:
厂牌型号:
机动车登记号:
机动车登记号:
司机本海关编号:
第三条 合同期限
3.1合作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2挂靠期满,经双方协商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挂靠,与甲方另行签订挂靠合同;如乙方不愿继续挂靠,与甲方结清相关手续及费用后,双方终止本合同。
第四条 经营管理费用
4.1 乙方全款投资购买车辆向甲方按 元 月标准支付挂靠管理费用。
4.2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足额缴纳挂靠管理费用。
4.3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缴纳的挂靠管理费用时向乙方开出收款凭证。
4.4双方一致确认:挂靠经营管理费用的缴纳,并不代表甲方为当然车主,乙方仍然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及控制人;若乙方发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一责任而引致仲裁/诉讼的发生,甲方无须成为乙方案件的被告或连带责任承担者,所有的责任皆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车辆所有权
5.1 本合同项下车辆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5.2 非经对方同意,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下车辆用于抵押或投资。
5.3 非经对方同意,合同各方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本合同项下车辆。
第六条 车辆经营权
6.1乙方自主经营本合同项下车辆,享有营运收益并承担营运成本。
6.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车辆转移或变相转移给他人经营,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第十五条追究违约责任。
第七条 车辆营运管理
7.1甲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等规章制度,如有修改应及时通知乙方。
7.2合同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7.3乙方不得利用本合同项下车辆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4合同期间甲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车辆进行监督、管理,包括组织对本合同项下车辆的年审、技术检测、安全检查、维护和主管部门年度考核。
7.5合同期间甲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车辆驾驶员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从业资格审核、安全教育与运营管理培训等内容。
7.6本合同项下车辆营运所需的各种手续,包括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海关备案手续等,由甲方按规定在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
第八条 费用承担
8.1 本合同项下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费用,包括保险费、养路费、运管费、车船税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述费用,以便甲方统一到有关部门办理。
8.2 本合同项下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非固定费用,包括油费、路桥费、停车费、车辆维修及维护保养费、非甲方原因产生的行政罚款等,由乙方承担。
8.3甲方因乙方违法营运受行政主管部门处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8.4合同期间,甲方按本合同7.5条约定为乙方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8.5合同期间,甲方按本合同7.6条约定为乙方办理各种手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车辆保险
9.1甲方为本合同项下车辆统一购买以下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
(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车损险: 万元;
(3)第三者责任险: 万元;
(4)司机乘客责任险: 万元/人;
(5)盗抢险: 万元;
(6)承运人责任险: 万元;
(7)其它:①乙方按揭车强制购买(1)(3)(4)(5)(6),②乙方全额购车强制购买(3)(4),③其它乙方自定险种和保险额。
9.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或保险合同期满前 日向甲方交付保险费用。
第十条 人身保险
10.1甲方为本合同项下车辆的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险,费用由乙方支付,投保金额不得低于 万元。
10.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或保险合同期满前 日向甲方交付保险费用。
10.3 如乙方未能如约支付保险费用的,甲方应执行本合同第13.1(5)的约定。
第十一条 责任分担
11.1非因甲方原因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1.2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项下车辆被查封、扣押或者抵偿甲方债务,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1.3合同期间,若本合同项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发生交通事故后,乙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交警及保险公司处理,不得肇事逃逸。需要支付有关费用的,乙方应及时支付。若乙方拒绝或无力承担有关赔偿责任而使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的,甲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妥善处理。
11.4因本合同项下车辆营运证照遗失、车辆及营运证照被扣、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非甲方原因造成车辆停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车辆停运期间如本合同仍未终止,乙方仍应缴纳经营管理费用。
11.5如因甲方原因损害乙方利益,甲方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1.6乙方挂靠甲方经营期间,车辆发生灭失、毁损等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11.7本合同期间,因乙方原因引发仲裁、诉讼等纠纷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行政或司法部门要求甲方先行参加事件处理的,发生的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受损或有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
非经对方同意,合同任何一方无权修改合同。如遇政策变化或有关未尽事宜需要修改补充时,甲乙双方应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友好协商并签订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3.1合同期内,乙方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须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1)未能按期缴纳经营管理费用超过 日的;
(2)逾期 日不缴纳本合同第八条所列的各项费用的;
(3)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或拒不支付有关赔偿费用的;
(4)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
(5)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未履行本合同第九、十条约定义务的;
(6)甲方认为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3.2合同解除后,甲方将乙方已支付经营管理费用的超出部分不计息退还给乙方,但需扣除以下费用:
(1)依据本合同产生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2)甲方代付费用。
13.3 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运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甲方请求超出部分的经营管理费用及损害赔偿。
13.4合同期间,乙方办理营运车辆过户迁出或车辆报废手续需事先经甲方同意,甲方应在10天内向乙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的,应当提供必要协助,但在完成过户迁出或车辆报废手续之日前,本合同的约定一直有效,相关费用按实际营运天数结算。经营管理费用自双方商定车辆停运或报废时停止缴纳。
第十四条 履约保证金
14.1为保证合同切实履行,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 万元。[以甲方收据为准]
14.2履约保证金应于合同解除或终止后 日内无息退还乙方,但应扣除乙方各项应付费用、各项行政罚款及迟延履行违约金等。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积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如发生违约,违约方须赔偿对方违约金 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经济损失,则违约方还须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15.2 若乙方拖欠甲方经营管理费用及甲方代付的各项费用,自拖欠之日起须按每日拖欠费用的 ‰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15.3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致甲方需向乙方主张权利或追究违约责任或追偿而由此引致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律师费用、仲裁/诉讼费用、执行费、公告费、拍卖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17.1乙方自行聘用和解聘本合同项下车辆的驾驶员,甲方除承担7.5,10.1条约定义务外对乙方所聘驾驶员不存在劳资管理关系。乙方与所聘驾驶员产生的劳动合同或可能引发纠纷、伤残、死亡事故等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17.2本合同签定前,甲方有权约同乙方到派出所审定乙方所持证件的真实性,乙方有权汇同甲方到相关部门审定甲方营业执照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附则
18.1日后双方可能达成的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8.2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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