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二)

裁判规则一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质量监督机构现场监督,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裁判规则二

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可以返修后重新进行验收。

裁判规则三

未完工程或未经竣工验收工程,可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裁判规则四

工程未完工或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

裁判规则五

工程既未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未擅自使用,发包人以质量为由要求不付或少付工程款的,按抗辩处理。

裁判规则六

工程既未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未擅自使用,发包人以质量为由要求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裁判规则七

施工合同约定,可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质量赔偿金,发包人主张直接扣减的,按抗辩处理。

裁判规则八

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除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外,发包人不得要求减少或拒绝支付工程款。

裁判规则九

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除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外,承包人就质量问题承担的责任属于保修责任范畴。

裁判规则十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承担保修责任的方式,包括返工(重作)。

裁判规则十一

质量保证期间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二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的缺陷责任期。二者的性质、期限长短有所不同。

裁判规则十二

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低于法定最低年限的,按照最低年限认定质量保修期。

裁判规则十三

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并不必然等于质量保修期或缺陷责任期,返还期限的确定取决于合同约定。

裁判规则十四

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性质与返还期限不明的,视为缺陷责任期的质保金,返还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裁判规则十五

施工合同在未完工的情况下被解除的,发包人也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比例预留质保金。

裁判规则十六

对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维修,并请求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但该费用以承包人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裁判规则十七

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应当就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裁判规则十八

无论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或发包人擅自使用,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责任。

裁判规则十九

建设工程虽经竣工验收或擅自使用,但有证据证明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裁判规则二十

无效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也有权参照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裁判规则二十一

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也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裁判规则二十二

承包人缺乏相应建设资质的,不能由本人履行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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