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四)

一、建设工程施工损失纠纷

裁判规则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都可以请求赔偿相应资金损失。

裁判规则2

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窝工损失,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裁判规则3

承包人对停窝工损失负有减损义务,对因未履行减损义务导致的扩大部分损失,不得要求赔偿。

裁判规则4

对承包人迟延竣工导致的损失,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发包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裁判规则5

对迟延竣工损失的赔偿标准,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认定,实际损失难以证明的,可以参照迟延期内建设工程所在地同期同类租金标准。

裁判规则6

无效施工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当主要根据承发包双方的过错进行分担。

裁判规则7

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裁判规则8

发包人违法解除合同或因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剩余工程的履行利益。

裁判规则9

施工合同无效的,承、发包人虽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但不能直接或参照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

裁判规则10

施工合同约定的“罚款”,一般应认定为违约金条款。

裁判规则11

针对违约金是否过高,不宜区分承包人与发包人,分别确立不同的判断标准。

裁判规则12

经审理认为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法院应主动释明,但不得依职权酌减。

裁判规则13

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工程款利息原则上只能择一主张,但施工合同约定可以同时主张或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除外。

裁判规则14

对施工过程中遭受的损失,索赔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程序提出索赔请求(索赔请求无须得到对方确认),否则视为放弃索赔权利。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裁判规则1

只能对债务人建设的工程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规则2

符合条件的实际施工人可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勘察人与设计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规则3

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

裁判规则4

工程是否竣工,不影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

裁判规则5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裁判规则6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限于本人施工完成部分,不及于他人施工部分。

裁判规则7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包含已完工程利润,但不包含预期利润。

裁判规则8

工程款利息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裁判规则9

垫资款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裁判规则10

停窝工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裁判规则11

质量优良、提前完工的奖励费用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裁判规则12

质量保证金在理论上属于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但因返还期限晚于优先受偿权的存续期限,在事实上无法得到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裁判规则13

因价格上涨导致的材料价差损失属于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裁判规则14

欠付部分工程款的,应按已付款性质或比例确定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裁判规则15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一般仅限于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

“性质上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将会严重影响整体功能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裁判规则16

为生活消费购买的住宅,如果购房人已经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无论是否取得物权或办理合同的备案登记,均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

购房合同无效或被解除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消费者的返还购房款请求权。

开发商将商品房抵押后再出售给消费者的,则权利先后顺序为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将商品房用于抵押贷款,抵押权人取得本登记的,则权利先后顺序为抵押权、消费者的权利、优先受偿权。

裁判规则17

对违法建筑,不得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对拆迁安置房,不得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规则18

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与次承包人都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二者同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由次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规则19

发包人破产时,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享有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该权利优先于破产企业的工资债权。

裁判规则20

承包人将工程款债权出质,质权人善意且无过失的,质权优先于次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裁判规则21

在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的权利客体不完全重合的情况下,应当按比例确定各自的优先受偿范围。

裁判规则2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预先放弃,但权利的放弃只对相对方有效。

裁判规则23

承包人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置程序。

裁判规则24

承包人催告的付款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应酌情确定,但不宜短于一个月。

裁判规则25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6个月期限包含了催告期间。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6个月期间属于法定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也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延长或缩短。

裁判规则26

优先受偿权的起算,以满足工程价款支付条件为前提。

工程实际竣工的,以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之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工程未竣工的,以施工合同解除之日或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之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裁判规则27

承包人拍卖建设工程的申请,应当在审判(或仲裁)程序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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