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与工作有关事项的协议不能改变劳动关系性质

为了规避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减轻其应当对劳动者承担的法律义务,有一些用人单位故意将本来属于劳动关系的情形以订立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甚至要求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形式来进行规避。但是,最终被那些敢于较真而又不怕麻烦的劳动者通过积极维权,还是使得劳动关系被认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这种情形,从事劳动法业务的律师并不陌生。但是,用人单位在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再以其他合同的方式与劳动者订立某种合同,通过这后一种合同来规避、侵犯劳动者的权利的情形还并不多见,笔者近日接受一起这方面的法律咨询,即属于此种情形。在这里说出来和大家一起讨论分析一下。

该案基本情况是这样的:2022年9月1日,2022年医学专业应届大学生莫某(女,22岁)与某医疗美容诊所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莫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入职该诊所,其工作岗位为医生助理。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还约定是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内容。双方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并无争议。在莫某入职该诊所后,该诊所对其员工发出一种公告,员工可以申请诊所的一种福利“熊猫针填充项目”(该项目是该诊所经营的一种服务项目,具有美容效果,其成本价格不足2000元,该诊所经营价格4000元到60000元不等)。但诊所给员工该福利向员工提出一个条件:获得该项福利的员工要将实施“熊猫针填充项目”手术时的肖像权允许诊所使用5年,并且要签订一份《肖像权使用协议》。2022年11月1日,莫某向诊所提出该福利的请求,诊所同意并与莫某签订一份由诊所提供的《肖像权使用协议》。协议中除了记载了其上述公告的内容外,还有“乙方(指劳动者)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离职,则需支付该项目相关费用人民币7900元。在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之后,莫某怀疑该诊所在具体实施美容服务过程中不够规范以及怀疑可能有使用不规范药品等,加上自己家中也有其他情况等,莫某即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一个月,即在2023年3月10日向诊所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一个月后,诊所同意莫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并办理了相关手续。2023年6月初,莫某突然收到该诊所的聘请的律师向其发出的《律师函》,其内容是指出莫某违反了《肖像权使用协议》中未工作满一年离职,按协议约定应当向诊所支付“熊猫针填充项目”的费用7900元。请莫某在一个月内主动支付,否则将诉诸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在笔者听了莫某的情况介绍并询问了相关情况后,笔者认为,莫某与诊所之间所签订的《肖像权使用协议》,实际上就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从该协议前面的内容来看,一方面说是向职工提供“熊猫针填充项目”的福利,员工无偿允许诊所使用其肖像权5年。但后面又增加了一项与使用肖像权没有什么关联的“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离职,则需支付该项目相关费用人民币7900元”的内容,而且这一内容侵犯了《劳动合同法》所强制性性规定的“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7条前句)权利。该规定在其性质上是属于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即明确规定到 “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肖像权使用协议》中关于“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离职,则需支付该项目相关费用人民币7900元”恰恰属于是《劳动合同法》第25条禁止的情形,创设了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一种情形。其实,《肖像权使用协议》无论是认为属于是给劳动者福利以使用其肖像权,还是有偿使用其肖像权,不予限制劳动者的离职时间,都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因为劳动者并未提出自己离职不允许使用其肖像权的意见(当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231条和1022条之规定,作为肖像权的所有人的劳动者即使在《肖像权使用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在有一定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单方解除肖像权使用协议并不赔偿损失的。因为本案不涉及此问题,故不予讨论)。

笔者认为,莫某一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的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又以非劳动合同的形式签订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减损劳动者权利的协议,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和支持的;即使在实现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之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是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记得笔者在2000年时,就曾代理一起劳动者林某为被告的与其所在用人单位为原告的“借款纠纷”(林某因出差以写《借条》的形式向单位借款6000元,因为林某出差票据丢失而不能报销,用人单位要求按借条归还借款,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劳动纠纷而为完成前置程序而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与那一起“借款纠纷”在其性质上是一致的,都是用人单位企图规避与劳动者之间实际上的劳动关系,而将其中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某一个纠纷独立出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是不可能办到的。

作者: 周玉文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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