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通过"循环转账、虚假出资"的,债权人怎么办?

一、对于股东来讲,不要通过循环转账制造流水的方式进行虚假出资,否则仍应当承担虚假出资的责任。因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使公司资本虚置,非法地减少了公司的实有资产,削弱了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影响到交易相对人的正确判断和交易安全,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于该种行为的法律规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不能在实质上减轻出资责任。



二、对于债权人来讲,在发现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明显与其注册资金的规模不符时,在诉讼时,可以将公司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并要求法官调取公司的银行流水,查清虚假出资的事实;在执行时,可以申请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人民法院也必须对虚假出资的行为从宽认定,从严打击,以维护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投资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建立公平、诚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为,公司是社会交易中的重要主体,如果循环转账虚假出资的现象频繁发生,公司的履约能力必将降低,外界债权债务也就不能得到如期、恰当履行,必将会破坏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节选自公司法权威解读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张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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