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后有权诉请公司涤除登记

选自公司法权威解读



裁判要旨


公司改选法定代表人之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履行变更登记义务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涤除登记。



案情简介


(一)2013年3月26日,宝塔房地产公司成立,股东为宝塔投资公司和嘉鸿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韦统兵。


(二)2017年7月20日,韦统兵被免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宝塔投资公司通知韦统兵免去其法定代表人职务,嘉鸿公司明确其知晓并同意该免职决定)。但宝塔房地产公司拒绝办理相应变更登记,韦统兵因此提起诉讼。


(三)银川中院一审和宁夏高院二审均以韦统兵未提供宝塔房地产公司免职决议为由驳回其诉请。


(四)韦统兵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认为,案涉事实足以说明宝塔房地产公司与韦统兵之间法定代表人委托关系已经终止,改判支持韦统兵要求宝塔房地产公司办理变更登记的诉请。



裁判要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后是否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如公司做出终止与法定代表人委托关系的决议,且该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则法定代表人不再具有代表公司的法律基础,公司依法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若公司怠于履行上述变更登记义务,导致对法定代表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且该法定代表人已无其他救济途径,则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在类似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笔者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相关司法判例总结实务中的要点如下:


1.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公司变更法定代理人需由公司权力机关做出任免决议,系公司自治范畴,司法权不宜强行介入;但亦有观点认为公司将法定代表人免职后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将给该法定代表人带来实际利益损害,法院依法应当给予救济。本案则树立了在被免职后,法定代表人可诉至法院要求涤除登记的裁判规则。


2.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任问题由公司依据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法院不予处理,但是所涉及的工商登记系法定义务应当及时完成,避免因未履行登记义务导致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受损。


3.担任法定代表人既享有法定代表权,也需承担相应责任与风险。如公司涉诉,法定代表人有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在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实施侵权行为仍积极参与时,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可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在终止法定代表人职务时,应及时要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提起诉讼,避免被累及上述责任。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四十六号)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



第三条第二款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法院判决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就韦统兵是否有权起诉要求宝塔房地产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详细论述:



韦统兵被免职后,未在该公司工作,也未从公司领取报酬。本案诉讼中,嘉鸿公司明确其知晓并同意公司决定,因此,可以认定宝塔房地产公司两股东已经就韦统兵免职作出股东会决议并通知了韦统兵,该决议符合宝塔房地产公司章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双方的委托关系终止,韦统兵已经不享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宝塔房地产公司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本案中,韦统兵被免职后,其个人不具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主体资格,宝塔房地产公司亦不依法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变更申请以及相关文件,导致韦统兵在被免职后仍然对外登记公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宝塔房地产公司相关诉讼中被限制高消费等,已经给韦统兵的生活造成实际影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除提起本案诉讼外,韦统兵已无其他救济途径,故韦统兵请求宝塔房地产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依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本案判决作出后,宝塔房地产公司是否再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本案不予处理。



案件来源


韦统兵、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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