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享
首先,我们通过一则案例分析一下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在举证证明上有何不同之处。
基本案情:某银行合肥分行诉称其与卢某某在线签订了《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但该《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没有记载时间、数额、利率、期限等具体内容,双方也未在合同上签名盖章。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双方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以贷款人的最终审批结果为准,本合同自借款人在贷款人电子服务渠道页面通过安全认证工具验证的方式点击接受本合同并经贷款人系统确认成功后生效。”某银行合肥分行同时提供卢某某的个人交易明细、账户查询、贷款未还明细清单、催收记录,证明卢某某账户内有贷款 30000 元。截至 2021 年 7 月 16 日,卢某某尚欠借款本金 29973.33 元及利息、罚息 754.27 元。某银行合肥分行遂起诉要求卢某某偿还相应本金、利息及罚息。
法院认为:某银行合肥分行举证的《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不仅没有约定借款时间、数额、利率等具体内容,而且其系电子数据证据,需要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的中立第三方来认证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某银行合肥分行未能进行相应说明和举证。因此,某银行合肥分行主张其与卢某某之间存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依据不足,故驳回了某银行合肥分行的诉讼请求。
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不同,电子合同是由中立第三方记录和保存,合同内容的展示完全依赖于数据系统。因此,在举证时不仅要向法庭提供内容完整的电子合同,还需要中立第三方认证合同的真实性、可靠性。
二、电子合同存在的问题
电子合同虽然方便、快捷,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下面我们就列举几个常见的问题:
(一)无法完整的展现合同内容。有些电子合同签订平台,在签订合同后,不能完整的记录和保存合同内容,从系统中导出的合同是空白的。在前述案例中,某银行合肥分行举证的《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因借款时间、数额、利率等多个核心条款是空白而导致无法完成举证责任。
(二)落款处无签章或签名。实践中,我们遇到的一些电子合同,从系统中导出时,无法显示合同签订者的签字或签章,落款处是空白。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本身具有容易被篡改、伪造的可能性。因此完整的展现合同方的签署信息是证明合同效力的第一步。如果举证一方向法庭提交的电子合同连签署信息都没有,那么想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合同就较为困难。
(三)没有保存人脸识别等验证信息的影像证据。在签订电子合同时,多数平台都会要求进行人脸识别或密钥验证,以此证明电子合同确系本人操作。但实践中,这些验证信息因没有保存、留档,在出现法律纠纷时很难向法院作为证据提交。
三、风险防范措施
电子合同作为信息科技发展时代的产物,具有高效、快捷的天然优势,我们不能为了寻求百分百的安全而完全排斥使用电子合同。这就要求民商事主体在日常管理中要有证据意识,做好证据的保存和管理工作,通过规范化管理,降低法律风险。
实践中,签订电子合同的途径主要分两类。一是自行开发电子合同签订系统。比如银行等金融机构,会有专门的电子合同签订系统;二是选择第三方电子合同签订平台。
无论是自行开发的系统还是选用第三方平台的系统,签订电子合同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规避风险:
(一)出具合法有效的数字签名验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法释〔2019〕1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其中第(二)项为“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实践中称之为“数字签名验证”,主要是对数字签名的有效性进行验证。该第三方平台需要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电子认
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等资质才能出具合法有效的《数字签名验证报告》。
(二)电子数据公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法释〔2019〕19号)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也可以选择对电子合同公证的方式锁定证据。
(三)合同文档的完整性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数字签名验证主要是对签名的有效性进行验证,而非合同内容的验证。合同内容仍然要依靠数据电文管理平台对合同文档的保存和管理。因此,在签订电子合同前,应当事先了解清楚该平台能否对签署后的合同文本完整保存并留档。
(四)辅助证据的保管
由于电子数据的不易保存、易篡改的特点,司法实践中是以直接证据为主,间接证据为辅的原则审理此类案件。电子签名的认证并不是判断电子合同成立的唯一标准,其效力仅是优先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条件。所以,除了电子合同之外还需要加强辅助证据的保管,以便达到多个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效果。比如,在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可以通过借据、放款凭证、催收记录、微信聊天、贷后调查等方式证明银行一方已经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通过以上分析,希望能够提高大家对电子合同的风险防范意识,做好电子证据的存证工作,提升交易安全。
本文选自公众号乌汗律师的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