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盖章别弄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了法律或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均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合同即成立。若合同当事人均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则合同一般自成立时即生效。

但是“签字盖章”和“签字、盖章”大有不同。

首先,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很多合同纠纷案中,一方都会抓着不放,认为合同生效条件是双方签字与盖同时具备。实则相反,约定签字盖章的生效条件,通常理解为签字或盖章,满足其中一种即可。此外双方约定的签字盖章生效,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而言签字盖章只能表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不直接产生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至于合同是否有效,还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四十三条综合判断。如日常生活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加盖真实公章,但无负责人签字;另一方有负责人签字,却无公司公章。只要双方并不否认合同的真实性,且认可,也可以认为合同有效。签章等于签字盖章,除特别约定(如票据活动中签章=签字+盖章)外的民商事活动,一般理解为签字或盖章。

其次,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顿号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约定签字、盖章的生效条件,即必须同时具备合同才能成立、生效。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进行判断,如专门设定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一方当事人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公司公章,另一方只有负责人签名,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一般认为合同未生效。

还有一种即实际履行的合同

法院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如合同未成立,或缺少签字或盖章的重要步骤,但合同主要义务已实际履行,对方也接受的,说明双方同意对方实际行动履行合同的动作和对合同的认可,也可以认定为该合同已具备合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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