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适用于银行上门提供收款、送款、核对与对账等服务)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推动甲乙双方业务发展,进一步密切双方合作关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现金业务上门服务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乙方同意统一组织其下属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或统一委托守押公司代理人员(以下统称为乙方),到甲方指定场所,为甲方提供现金业务上门服务,具体内容包括:上门收款、上门送款、上门零钞兑换等。
第二条 安全管理要求
2.1 场所安全要求
甲方负责提供安全场所供乙方办理现金业务时使用。
2.2 身份认证
2.2.1 乙方统一制作“现金业务上门服务证”(简称上门服务证)和“现金业务上门服务核对卡”(简称上门服务核对卡)。上门服务证按线路发放,上门服务核对卡按服务点发放,与上门服务人员的工作证共同作为现金业务上门服务人员的身份证明。为便于甲方核验现金业务上门服务人员身份,乙方事先将上门服务证复印件、现金业务上门服务人员清单及“上门服务核对卡”交甲方备案。上门服务人员相对固定,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上门服务人员须持统一制作的“上门服务证”和本人工作证办理现金业务上门服务业务;
2.2.2 甲方应坚持严格验证,确认乙方人员身份,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应拒绝现金业务上门服务:
A.单人现金业务上门服务;
B.无“上门服务证”;
C.“上门服务证”、工作证与“预留上门服务核对卡”或本人不符。
2.2.3 乙方授权的现金业务上门服务人员变动,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由双方对预留甲方的“上门服务人员清单”进行变更,并由乙方收回变更人员“上门服务核对卡”。若上门服务证、本人工作证发生遗失或其他紧急情况,须按照本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电话、手机号码通知对方,协商采取紧急措施证明身份收取现金;
2.2.4 乙方采用电子认证辅助手段进行现金业务上门服务的,除使用上门收款服务证进行身份认证外,甲方还需要通过POS机或IC客户卡检验乙方收款人员身份并确认收款金额;
2.2.5 乙方提供上门付(送)款服务时,甲方应预留付款接收人资料,明确交接地点,供乙方付款时进行身份认证核验。其他同本条2.2.2、2.2.3款。
第三条 上门收款业务
甲方同意乙方按如下约定 (时间)和 (地点)派乙方工作人员两人赴甲方提供上门收款服务,乙方在约定 时间进行账务处理。
3.1 收款方式:收款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根据客户需求选择其中的方式)
3.1.1 代理客户收款
3.1.2 当面清点收款
3.1.3 合同封包收款
3.1.4 合同完全封包收款
3.1.5 采用POS方式收款
3.2差错的处理方式: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根据收款方式选择)
3.2.1当面清点差错处理
乙方当面清点方式上门收款发现差错,立即与甲方当面核对,经确认无误后,乙方立即采取现金多退少补或由甲方按正确金额重填缴款凭条的方式处理;
3.2.2封包收款差错处理
A.按实际清点金额入账方式。出现差错时,以实际清点金额入账,差错通知书作为“现金存款凭条”的抵扣项,且作为现金存款凭证回单联附件;
B.多退少补,收妥入账方式。发生长款,乙方将长款退还甲方;发生短款,短款未补齐前,乙方将现金和现金存款凭条封包寄库,清点人员和业务主管在封包上签章确认,待甲方补足资金后立即入账。
3.2.3 发生各类差错乙方均应填写“差错通知单”,一联作记账凭证附件;一联做差错通知单交甲方,一联由甲方签章作回执联留存备查。甲方有疑义的,按协议约定提供监控资料供其查询;
3.2.4 对发现的伪造、变造人民币,按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视同短款处理;
第四条 上门送款业务
4.1 乙方将款项送到甲方指定营业(财务)场所,上门送款人员核验接收人资格,将款项交于甲方收款人(双人)。甲方收款人受到钞券后,要当面卡清大数,点清细数,无误后在乙方“上门服务登记薄”上签字确认。
4.2 上门付(送)款业务处理和实物交接记录必须连续,与上门送款相关联的监控录像资料必须完整、清晰。
第五条 兑换零钞服务
5.1 甲方如需兑换零钞,乙方按照先收后付的原则,由甲方事先填妥兑换单一式三联(上门收款、银行配款、客户),兑换单上填妥相关要素,并将兑换现金和一联兑换单装入箱(袋)内,加贴一次性封签,将原封箱(袋)和一联兑换单在上门收款地点交乙方。
5.2 乙方根据兑换现金金额和兑换单金额核对一致,在兑换单留底联上签字和乙方上门收款人双人名章后交还甲方,并由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上门服务登记薄’兑换金额处签名确认。事后乙方将甲方所需零钞付给甲方,并收回甲方兑换单留底联,与银行配款联配对保留。甲方不能提供兑换单留底联的,乙方有权拒绝交付甲方零钞。
第六条 核对与对账
6.1 乙方在“上门服务登记薄”登记回单编号、金额及差错通知单(如有),甲方收妥后签收。并认真核对现金存款凭证回单与现金存款凭条客户核对联的一致性,如有疑义,当日(非营业时间不超过次日)通知乙方。
6.2 乙方按月向甲方发放对账单,甲方应认真核对,于5日内返还核对结果,如有不符,乙方应及时核查答复。甲方在5日之内未返回银行对账单,视同默认对账单所载内容。
第七条 协议期限及协议价款
7.1 协议期限
7.1.1 该协议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7.1.2 如一方要求续签协议,则必须在协议期满前的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协议;
7.2 上门服务费为每季度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7.3 支付时间及数额
每季末甲方将当季上门服务费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第八条 现金风险及责任分担
8.1甲方负责提供安全场所供乙方办理现金业务时使用。若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甲方场所发生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在“上门服务登记簿”上登记回单编号、金额,且甲方签收后,现金被劫、灭失或毁损等风险转移于乙方。
8.2 在上款所述的现金风险转移于乙方后,如出现全部或部分现金款项被劫、灭失或毁损等,应根据以下资料和顺序确定损失金额,由乙方承担责任:
A.甲方填列并经乙方签章确认的“现金存款凭条”;
B.甲方营业收款纪录或报表;
C.甲方款项装入现金款箱交接的全程录像资料;
D.额度内封包金额。
如甲方或乙方有足够且充分的证据证明现金存款凭条填列的金额与风险发生前现金款箱中的实际金额不一致的,则以实际金额为准确定损失金额,由乙方承担责任。
8.3 在上款所述的现金风险转移于乙方之前,如出现全部或部分现金款项被劫、灭失或毁损等,甲方须重新清点确认现金款箱内剩余金额,并填列“现金存款凭条”交由乙方重新确认。现金部分毁损按残损券兑换标准办理兑换手续。
第九条 变更事项通知及责任认定
9.1 如果甲乙一方因业务需要临时更改约定的上门收款时间,须提前两小时通知对方。如永久更改约定上门收款时间的,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对方。如甲方欲永久更改上门收款时间但未按约定通知乙方的,而乙方已经提供了服务的,甲方仍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费用。
9.2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中有关上门服务人员身份认证的条款对乙方的身份进行查验确认。如上门收款人员不能全部满足协议中的相应条款的规定,甲方应拒绝该收款人员收款。甲方未按约定对乙方上门服务人员身份进行验证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损失。
9.3上门送款时乙方应按照本协议中有关对接收人身份认证的条款对甲方的款项接收人身份进行查验确认。如接收人不能全部满足协议中的相应条款的规定,乙方应拒绝该接收人收款。乙方未按约定对甲方接收人员身份进行验证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9.4 因乙方变动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的乙方非上门收款人员冒充收款损失,由乙方承担。
9.5 因甲方款项接收人员变动未及时通知乙方,造成的甲方非款项接收人员冒充接收款项损失,由甲方承担。
9.6 甲方认为乙方上门服务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提出更换,但应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乙方。
第十条 保密
10.2 协议当事方对协议内容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将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人,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3 对于双方约定的送款或收款的时间、线路、人员、金额等重要事项,应当严格采取保密措施。因任何一方泄密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未支付服务费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2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为甲方提供上门现金业务服务,或提供服务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当季服务费的 20 %支付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损失。
11.3 协议当事方违反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合同双方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A.提交 人民法院管辖;
B.提交 仲裁。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及其他
14.1依据合同做出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当面送达或以信函方式送达的,以收件方签收之日为送达日;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已收到对方的回复传真之日为送达日。
14.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协议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4.3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
第十五条 相关概念解释
15.1代理客户收款
A.按照甲方业务凭证逐笔收款,收款采用换人复核,按协议约定加盖甲方要求印章。
B.日终清点款项,与甲方核对当日收款金额和凭证份数,由甲方填写现金存款凭条,在客户核对联签字,收款人员核对账实,登记上门服务登记薄,双方签字确认。
15.2 当面清点收款
A.甲方填写现金存款凭条,乙方当面清点现金,与现金存款凭条核对无误后,在客户核对联加盖“受理凭证专用章”。
B.款项清点完毕,双方共同在上门服务登记薄上签字确认。
C.乙方将款项入箱双人双锁,上门收款人员对款项真实性负责。
15.3 合同封包收款
A.乙方到甲方指定收款地点后,当甲方面卡把、清点款项细数,核对无误后,在现金存款凭条客户核对联加盖“受理凭证专用章”,同时由甲方当面将款项封包。现金业务上门服务人员确认封包符合标准后,在上门服务登记薄上登记封包数及金额,办理交接手续并签字确认。
B.乙方收款后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在乙方所在地的监控下拆封包并清点现金,按照本协议双方约定入账时间办理记账手续。进账日后的下一上门服务日,乙方将现金存款凭证回单联交予甲方,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上门服务登记薄”上签字确认。
15.4 合同完全封包收款
A.甲方将现金存款凭条客户核对联和原封箱(袋)现金(内含现金存款凭条银行核对联)交予乙方。乙方验看原封箱(袋)、锁具、封签完好,乙方收款员在现金存款凭条或封包交接单(多包汇总)签收,并由甲方交款人在乙方记载“上门服务登记薄”上签字确认登记内容,甲方在“上门服务登记薄”上不签字确认的,乙方有权不予办理收款业务。
B.乙方收款后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在乙方所在的地的监控设备视线内对原封箱(袋)进行开箱,核对汇总封包个数,核对无误,清点封包现金金额与现金存款凭条银行核对联金额及封包交接单核对一致后,并按“收妥入账”原则办理进账。进账日后的下一上门服务日,乙方将现金存款凭证回单联交予甲方,甲方应在乙方提供的“上门服务登记薄”上签收确认。
C.采用完全封包收款方式,甲方必须在监控下进行装箱(袋)后加锁、加贴一次性封签操作,并应对箱(袋)内钞券与现金存款凭条金额相符负责;未有监控设施的甲方封包额度,原则上控制在五万元/包以内(含五万)。
15.5 采用POS方式收款
A.采用直接收取现金的方式,乙方按收款金额登记电子上门收款登记薄甲方户,并打印POS收款清单;采用封包收款的方式,乙方按封包个数、金额、登记电子上门收款登记薄甲方户,并打印POS收款清单。乙方回行收妥现金后,对电子上门收款登记薄进行逐笔确认,入账后打印现金存款机制回单。
B.进账后的下一上门服务日,乙方将现金存款凭证回单联交予甲方,甲方应在乙方提供的上门服务登记薄上签收确认。
甲方(法人公章)
乙方(法人公章)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日期: 年 月 日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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