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选自CCTV今日说法
公司解雇员工引发纠纷
2013年10月,小陈与小杨先后入职上海某房产公司,两人同属一个部门,共事多年,小陈负责司印、归档工作,小杨负责办公室内勤。2017年1月,小陈和小杨都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公司资金链断裂,运营断断续续。两人都面临公司的裁员风波。
2020年10月31日,公司突然通知小陈,以“股权发生重大变更,根据公司业务调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小陈自2020年10月31日后便不再上班,公司办理了相应的退工手续,也未再与小陈协商离职事宜。
与此同时,公司先与小杨多次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始终无法就岗位、工资结构等达成一致。小杨正常工作到2020年12月31日,公司通知小杨,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司法拍卖,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更……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
被解雇后,两人都不认可公司的解除理由,于是分别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工资差额等。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公司不服,将小陈和小杨起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根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违法确定应支付金额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经过法拍,股东发生了根本变更,实质上导致了公司与两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小陈而言,公司的解除行为发生在2020年10月31日。公司既没有提前30日通知,也没有与小陈进行过协商,单方与小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公司此次解除违法,理应支付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N)。
对小杨来说,公司从2020年10月开始与其进行了多次的协商,但协商未果,直至2020年12月31日才通知解除小杨的劳动合同。公司已提前30日通知并与小杨进行了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公司解除与小杨的劳动关系并不违法,故小杨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小陈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N)共计7.4万余元。但公司解除小杨劳动关系的行为并不违法,公司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N)2.8万余元。
法官:厘清经济补偿金(N)与赔偿金(2N)
经济补偿金,即我们通常所说的N,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以货币方式给予劳动者的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
赔偿金,即我们通常所说的2N,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单方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对劳动者承担的过错性赔偿。 赔偿金的支付标准是用人单位应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