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是对彼此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目的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作的安排。有法谚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严格地说,合同一旦订立并有效,当事人就当不折不扣地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在实际的合同履行中,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情况——不增加不减少也不变动地履行的情况并不多见。这除了在订立合同时考虑不周双方协商变更和一方违约不履行义务之外,还有一种即是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者说是双方实际履行过程变更了合同的情况,即变更了履行合同的时间、条件等。但一旦发生纠纷,一方甚至双方对此还浑然不知,还仍然认为是应当按当初合同写是白纸黑字履行才对。笔者近日接受的一起合同咨询案件即是一例。
该合同纠纷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甲方某农家茶联合会与乙方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今年3月签订《抖音直播带货项目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约定暂定合作期限为一年。约定由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在抖音平台上唯一销售公司,为甲方进行产品推广及产品出售。同时乙方认同甲方作为乙方某茶文化的宣传技术指导机构。约定茶叶价格由双方依照某地茶叶市场行情共同商定,每一批次的供货数量和经双方商定的单价,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订单之日起组织协调茶农按要求生产本次产品,在规定时间(具体时间由双方确定)将货物集中到指定点(茶农协会)共直播发货。约定结算方式:每批茶叶下单时支付60%茶叶款,剩余款项以实际出库茶叶并扣除退货及损耗后,次月25日内一次性结清。约定双方获得利润的方式为:在双方约定的茶叶价格基础(该部分款项由提供茶叶的茶农获得)上由乙方向甲方在增加10%作为甲方在协调茶农市场、质量把控及茶资源调配等专业服务费用;乙方则在双方约定的茶叶价格基础上及增加的10%基础上,乙方根据甲方的指导及市场情况提高价格出售后获得的利润全部归乙方获得。约定了违约责任: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每批茶叶货款,违约应向甲方支付拖欠付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甲方应到按照乙方书面通知按时组织协调茶农发货,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发货的,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的10被赔偿乙方等。约定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行为,有损甲方利益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还应当了双方合作期间抖音号的获得、使用等条款。
在双方合作的第一个月的前几天,乙方即没有按《协议》约定的“每批茶叶下单时支付60%茶叶款,剩余款项以实际出库茶叶并扣除退货及损耗后,次月25日内一次性结清”中关于“每批茶叶下单时支付60%茶叶款”支付给甲方而导致甲方不能支付给茶农,而茶农因此而不愿意提供茶叶。此种情况下,甲方工作人员提出在甲方交付茶叶时,乙方应当将甲方应得的茶叶全款交付给甲方,乙方虽然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在之后的合作时间里,也一直是在甲方交付茶叶时,乙方将甲方应得的茶叶全款交付给甲方这样实际履行的。后来,双方同意解除《协议》,但乙方提出甲方违法《协议》约定,即未按约定的“每批茶叶下单时支付60%茶叶款,剩余款项以实际出库茶叶并扣除退货及损耗后,次月25日内一次性结清”的内容履行,要求依法提前支付茶叶款,导致乙方损失要赔偿损失。
其实,这就涉及到双方的权利义务究竟是什么的问题。即是原来《协议》中的关于“每批茶叶下单时支付60%茶叶款,剩余款项以实际出库茶叶并扣除退货及损耗后,次月25日内一次性结清”的约定,还是三个多月时间以来一直实际履行的在甲方支付茶叶时乙方同时支付货款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当是后者而不是前者。双方在《协议》中对茶叶交付和货款支付的安排是清楚的,但后来并未按该约定履行,实际履行的是“一手钱一手货”。在长达三个月的履行中,乙方并未提出异议,这显然是以自己的行为变更了原来的约定。
当事人之间的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安排是通过其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而通过白纸黑字的明确书面文字是最无争议的表达和记载。但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是可以通过行为或沉默进行表达的,关键是能够认定即可。我国《民法典》对此规定到:“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是,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第140条第二款)。一般认为,当事人之间一种行为反复多次而不提出异议即可以认为是彼此之间形成了交易习惯。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形。如果当时接受了变更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反证合同约定了履行方式,我暂时按你的要求履行,到时我再认为你违约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这就大错特错了。法律只能按照 “一般理性人”的要求以及所体现出来的沉默行为认定其意思表示,这就如同对书面合同中明确的文字所表达出来的意思认定其权利义务是一个道理的。
为了使得接受咨询的甲方工作人员放心,笔者还特定选择了一个实际案例向其进行说明。该案例是这样的:1997年2月李某与某出租车公司签订《轿车租赁合同书》,约定公司将出租车一辆交付给李某客运经营,期限三年六个月,每日租金162元,每10天交一次,合同期满,车辆及运营手续归李某。在违约责任中规定,租金每逾期一日加收滞纳金50元,逾期10日不交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在自1997年12月25日的实际履行中,李某一直逾期15日交租金,直到1998年6月,公司也未提出过异议。但后来双方因故发生纠纷,公司主要以理由迟延交付租金为由,扣押了李某出租车证件和车辆,并要李某赔偿损失;李某也提出反诉,以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公司赔偿18万余元。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李某没有违约行为,双方以其实际行为变更了租金支付期限,认定公司违约造成了李某损失,判决被告公司返还车辆及证件并赔偿李某损失18万余元(参见李大进等主编《律师案例选(2010年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第1版,第156—158页)。
接受咨询的甲方工作听了我的举例讲解,放下心来。其实,合同履行是一个动态过程,不能仅仅停留在原来的文字上,还要注意到他们用自己的行为对之前的意思表示进行的修正和改变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