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关心的电子合同的若干问题

一、首先我们要重新了解一下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含义

电子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电子合同一般由合同条款和电子签名组成。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使用了“可靠的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的传统纸质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在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并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可撤销事由、效力待定事由的情况下合法有效。

三、可靠电子签名的实现方式

我国法律目前仅从功能及效果方面对电子签名提出要求,尚未指定可靠电子签名的实现方式。但从技术角度来讲,我国普遍用到的电子签名技术是基于PKI的数字签名技术;附着于电子文件的手写签名的数字化图像,包括采用生物笔记辨别法所形成的图像;向收件人发出的证实发送人身份的密码、计算机口令;采用特定生物技术识别的工具,如指纹等。其中,基于PKI的数字签名技术是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的电子签名的实现方式。

四、有效电子合同签约步骤

因为获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机构所认证的电子签名更易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所以多数企业更愿意委托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提供签署电子合同的各项服务(包括电子签章、固定合同内容、合同存储、举证服务等)。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为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往往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签约步骤,其每一步骤都有重要意义。首先,电子合同的本质亦是合同,在电子合同签署前,明确签约人的身份信息,实现对签约人身份的确认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有效的电子合同需要具备签名人专有性、签名人唯一控制性、不可篡改性的特点。所以,为保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需要设置如下签约步骤:

1、明确签约人身份信息;2、保证签名人专有性、唯一性、可控性;3、保证合同不可篡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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