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如未通知其他股东即转让股权,该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达成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会因违反公司法规定而归于无效呢?本文在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经典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本期案例中,一名大股东将自己绝对控股的公司中的商铺销售款1000万元转移至自己另外控制的另外两家公司,小股东发现后立即报警。随后,检方控告该大股东构成挪用资金罪。实务中,实际控制人在由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现象非常常见,上述转移资金的行为,真的构成了“挪用资金”的行为吗?对此,法院会如何判决呢?下文,本书作者将通过六则案例,为您揭晓答案。
股权结构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单一股东控制,因此一般均系在该单一股东指示下对外签订并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如该单一股东控制一人公司拒绝为股权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能否直接请求该单一股东协助办理?本文在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经典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合同一旦达成,双方理应严守。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守约方有权依法或依约主张其负违约责任。但是如因政策变动导致一方客观上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是否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呢?本文在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经典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当事人就此类公司纠纷约定了协议管辖条款的,会否因为违反前述管辖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本文在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经典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规定,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应按照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二分之一的比例判决。本期案例中,法院综合考虑债权人系专业金融机构,认定债权人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对合同无效负有主要过错责任,酌定债权人自行应承担债务人不能履行部分80%的责任,两担保人各按10%承担责任。
股东出资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种形式,在非货币出资存在瑕疵且不能补正情况下,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请求该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转而支付货币以补足出资?非货币出资转化为货币出资是否存在无法律依据之嫌疑?本文在此通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