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实质是基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更容易出现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故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自证清白。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后,其是否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7月3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付金联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未再进一步明确公司章程能否对股份转让作出其他自治约定。那么如果股份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份转让限制条款,会否因为违法以及背离股份公司资合性特征被认定为无效呢?本文在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经典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公司对外负债,经过强制执行,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当分公司控制的财产也不能偿还债务时,法院能否对分公司及其负责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司法审判数据不仅对人民法院加强自身工作具有重要指引意义,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对促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重要价值。最高人民法院着力加强司法审判数据分析研判,切实加大对全国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监督指导力度,有力推动司法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同时,通过定期常态化发布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动态展现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运行态势,为人民群众了解监督法院工作提供平台和渠道,为各级人民法院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更好地发挥司法审判在促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方面的职能作用。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如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后,公司拒绝协助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仍将其公示为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诉请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本文在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经典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的,公司有权经催告后、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那么,在股东会作出股东除名决议时,拟被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是否享有表决权?如不享有,在剔除无表决权的股东后,股东除名决议是否仍然需要达到法定的表决权比例?如果达不到,股东最终能被除名吗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并与认购人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系双方真实合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司与认购人应当按照约定切实履行各自合同义务。而当股份认购协议中条件成就时,认购人能否以公司股价出现重大突发变化为由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也即暂不履行认购义务?
众所周知,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借贷规定”),已经开始实施。其中第26条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2023年6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即3.55%的4倍计算,目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4.2%。
8月14日,远洋集团(03377.HK)发布公告,旗下将于2024年到期的美元债券SINOCE607/30/24(ISIN:XS1090864528)未能在8月13日宽限期结束前支付利息(2094万美元),导致发生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