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经典案例中,投资人与挂牌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被依法解除,解除后挂牌公司主张投资人已经认缴出资款因此已经成为股东,故投资人要求返还增资款系抽逃出资,投资人则认为自己尚未完成法定审查备案、登记要求,故不具有股东资格,双方就股东资格确认问题产生较大争议。
原、被告于2019年7月28日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某工程发包给原告建设,合同总价款为5239200元。合同还约定付款方式为案涉项目按进度拨付,项目建设完成并试运行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结算价款的70%,正式运行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7%,剩余3%的合同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案涉工程于2019年12月27日通过初步验收,至2020年11月12日完成为期10个月的试运行。2020年8月18日,被告支付原告案涉项目工程款40万元、2021年1月20日,又支付原告案涉项目工程款42.
对于成立未生效合同能否被解除,《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4627号裁定书中也曾认为解除合同的对象,应当是已经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因而成立未生效合同不属于可以依法解除的对象。但对于成立未生效合同,其实际上对当事人会具有一定约束力,如在任何场合均不能解除,则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解除制度定纷至争的功能不能得到发挥。
股权的价格高低取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及经营状况,因此只有在充分披露目标公司资产、经营情况的基础上,股权受让方才能基于真实的信息对股权转让行为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或不充分披露目标公司资产及经营状况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受让方能否请求转让方赔偿?本文在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经典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2023年4月12日,#男子入职6分钟身亡被认定工亡#上热搜,辽宁大连市民李阳到大连市一家保洁公司应聘保洁员,入职工作仅6分钟,不慎摔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去世。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阳是工亡。因为单位没有给李阳交纳工伤保险,意味着李阳的100多万元工伤待遇得由保洁公司承担。
2019年九民纪要发布后,对赌协议本身效力已无太大争议。但对赌协议的履行过程中,涌现出了许多其他问题,如因对赌协议产生的金钱补偿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即投资人股东能否请求原始股东的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文在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经典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