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原第十五条曾明确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股东验资后又抽回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2020年修正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已将前述第十五条删除,是否意味着意味着代垫资金、协助抽逃出资的第三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本文在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经典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中秋、国庆佳节临近,节日食品需求集中释放,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高度关注。公安部高度重视、提早谋划,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准确把握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形势,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紧盯月饼、肉制品、调味品、酒水饮料等节日市场热销食品,主动排查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形成强有力震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瑕疵出资时,公司可以对其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那么公司能否限制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呢?本文在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经典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这也说明一般情况下,只有在股东会作出具体的分配方案后,股东才有权依据分配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但这条规定也不是绝对的,本文在此通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对不存在利润分配决议情况下,股东如何请求分红的问题进行分析。
50%与51%的股权看似差距只有1%,但在话语权上却是天壤之别。51%的股东通常被认为对公司拥有了相对控制权,一般而言,除了《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外,51%的股东独自就可以对公司一般事务作出有效决议,而50%的股东则不能。
实务中,董事会作出决议解聘总经理时往往还会说明解聘的理由。如总经理认为解聘理由不属实或不合理,能否据此认为决议结果失当并请求法院撤销该免职决议呢?本文在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指导性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合同签订时,关于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款,有的约定“签名、盖章时合同成立(生效)”,有的约定“签名并盖章”,有的约定“签名或盖章”,还有的约定“签名和盖章”,上述情形看似一字之差,或一个标点的不同,在法律意义上却差异很大,以致影响合同的生效条件。